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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香港人均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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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一三年《施政報告》中提及,「全港私人住宅單位中,超過一半的實用面積小於50平方米。為了下一代,我們是否有勇氣許下提高居住面積這個願景?」據報,有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成員最近指出,香港人均居住面積應該增加。然而,較早前有私人發展商計劃推售平均面積只有200多平方呎的「蚊型」單位,與上述願景南轅北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掌握本港人均居住面積在過去10年的變化;如是,詳情為何;如有,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今年及未來3年,本港已有/將有多少個不同實用面積的資助房屋單位落成(按附表一列出);

(三)現時有多少幅未發展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為一倍或以下;為了滿足住屋需求,會否考慮適當地提高不屬新發展區的新界住宅用地的地積比率;及

(四)政府會否就達致上述願景,訂立短、中及長期的計劃?

答覆:

主席:

  政府明白房屋問題是市民其中一項最切身、最關注的民生議題,同時亦是一個極為複雜的議題。如何在目前土地資源緊絀的前提下,回應社會上不同群組對房屋的訴求,是政府在房屋政策上的一大挑戰。新一屆政府自上任以來,已清楚表明妥善處理房屋問題的決心,並以此為「重中之重」的工作。政府已訂立清晰的房屋政策目標:(一)協助基層市民「上樓」,透過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確保市民的基本住屋需求得到滿足;(二)讓市民按自己的負擔能力和條件,選擇安居之所,包括自置居所;(三)以公屋為基礎,之上提供有一定程度資助的自置居所,搭建住屋置居階梯;及(四)維持私人樓市健康平穩發展。在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政府會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求。

  我現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以下的答覆已包括由發展局提供的資料:

(一)就公屋方面而言,在資源許可下,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編配標準是每人不少於七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註1)。在過去十年,整體公屋單位租戶(包括租者置其屋屋h的公屋租戶)的實際人均室內樓面面積由約11.3平方米上升至約12.9平方米。

  政府現時並沒有就私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積收集數據。

(二)政府已向房委會提供足夠的土地,於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六/一七年的五年內,興建共79 000個公屋單位。就問題所要求的資料,現提供如附表二:

  此外,政府已宣佈復建居屋。我們的規劃目標,是由二○一六/一七年起四年總共提供約17 000個新建居屋單位,並於其後二○二○/二一年起每年興建約5 000個單位。首批2 100單位全為兩睡房單位,將於二○一六/一七年落成。

(三)由於各個地區有不同發展特色,而發展容量亦會受到環境、地形及基礎設施等因素限制,因此同一可供發展住宅的用途地帶(註2)在不同地域的最高地積比率並非劃一。當局並沒有按用地是否已發展及其地積比率進行統計,因此未能提供相關數字。

  二○一三年《施政報告》公布了一系列增加土地供應的措施,其中多個項目涉及鄉郊土地的規劃及發展,包括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洪水橋新發展區、東涌新市鎮擴展,以及北區/元朗荒廢農地的檢討等。這些項目透過進行規劃及工程研究,在環境、交通和基建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釋放合適土地(包括農地)作發展,善用發展空間,以達致「地盡其用」。

(四)就公屋而言,現時公屋輪候冊申請人與日俱增,而可供建屋的土地資源有限。短中期來說,對「量」方面的需求來得更迫切,因此,政府必須在照顧公屋申請人的需要和逐步提高人均居住面積這願景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現正進行長遠房屋策略檢討,旨在確保盡量善用現有土地和房屋資源,以切合社會中期和長遠的房屋需要。如何充分和合理地運用公屋資源是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探討的課題之一,並會就此提出建議,諮詢公眾。

  在房屋土地供應方面,於當前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政府的目標是繼續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增加房屋土地供應,以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二○一三年《施政報告》清楚交代了政府在增加土地供應、解決房屋問題方面的整體施政方向,亦明確提出不同策略與措施,促進社會和經濟持續發展的理念,並以改善香港市民居住空間為社會應有的願景。

註1: 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頒布的《量度作業守則》,「室內樓面面積」是量度至單位外牆和/或分隔牆的內表面的面積;「實用面積」量度至包括單位外牆和相鄰單位分隔牆中線的厚度。一般來說「室內樓面面積」和「實用面積」是有直接關係,而且通常一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數值會比較「室內樓面面積」數值為大。

註2: 新界的法定圖則上可供住宅發展的用途地帶主要包括「住宅(甲類)」、「住宅(乙類)」、「住宅(丙類)」、「住宅(丁類)」、「住宅(戊類)」、「鄉村式發展」、「綜合發展區」,以及「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鄉郊用途」地帶。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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