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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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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對《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即香港法例第375章--附表及《道路交通條例》--即第374章--附表11作出技術修訂,以配合四條附屬法例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的修訂。該四條附屬法例為《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即第215E章;《大老山隧道附例》,即第393B章;《西區海底隧道附例》,即第436D章;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即第474C章。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4條訂明,任何人如就附表所列罪行被定罪,或負上繳付定額罰款的法律責任,會被記相應的違例駕駛分數。在隧道範圍內超速駕駛或違反某些道路標記,會直接影響道路安全,有關的罪行已納入記分制度,列為表列罪行,以遏止駕駛人士觸犯。表列罪行當中,包括四條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隧道的附例下的交通罪行。

  四條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隧道,分別為東區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西區海底隧道--即「西隧」;和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即「三號幹線」。這些隧道的專營商先前曾就相關隧道附例提出修訂,在二○一二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這些隧道附例的修訂,目的在於劃一隧道自動收費行車線標誌,與所有政府隧道的標誌相符,以及使附例與政府隧道規例或其他以「建造、營運及移交」模式營運的隧道的附例一致。

  該次修訂,除了劃一四條隧道附例訂明駕駛人士在隧道範圍內必須遵守的交通標誌、燈號和道路標記的條文文本外,亦相應修改有關條文的提述。不過,第375章附表內有關隧道附例條文的提述,包括文本和條次編號,就並未一併修改,因而令第375章附表對相關交通罪行的提述,與經修訂的隧道附例的提述不相符。

  雖然,以上提述不相符的情況,並不影響四條隧道附例的執行,隧道公司仍可繼續按隧道附例的相關條文,就交通罪行施加懲處,不過,為使當局能對干犯經修訂隧道附例所載交通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作出違例駕駛記分,須修訂第375章附表,使當中對相關交通罪行的提述(包括文本和條次編號),與經修訂隧道附例所載的相符。

  除上述對第375章附表的修改外,我們亦建議,在附表增訂新的表列罪行。為與《道路交通條例》--即第374章--第40條所訂的限制一致,儘管隧道的訂明速度限制可超過每小時70公里,但經修訂的西隧附例和三號幹線附例皆訂明,巴士、中型貨車及重型貨車,以及由持有暫准駕駛執照的人士所駕駛的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最高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我們認為,應在第375章附表加入相關罪行,使在西隧和三號幹線以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駕駛巴士、中型貨車及重型貨車的司機,或持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人士,在定罪後會被記分。

  《道路交通條例》附表11有包括第375章附表內若干表列罪行的提述。鑑於上述建議對第375章附表的修訂,我們需要相應更新第374章附表11中相關表列罪行的提述。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經完成審議有關的決議。在小組委員會審議決議的時候,我們已經向小組委員會解釋,決議所提出的建議修訂,屬於技術性質,主要目的在於修正第375章附表內某些表列罪行的提述,令其與四條經修訂隧道附例所載相關罪行的提述一致,希望有關決議能盡快獲得本會通過。我在此感謝小組委員會很快地完成審議工作並支持政府當局把決議提交立法會。

  議案如獲立法會通過,決議會在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刊登憲報,並於同日生效。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這項議案。

  我謹此動議議案。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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