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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雍澄軒」酒店房間單位的拆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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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長實),基於「以和為貴」理由,在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達成協議後,決定取消銷售「雍澄軒」所有酒店房間單位(該銷售),以避免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就該銷售是否涉及集體投資計劃展開調查。此外,有評論指出,導致長實取消該銷售,有賴本會議員致函證監會,要求就該銷售有否構成集體投資計劃展開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長實曾為出售酒店房間單位而向地政總署申請分拆「雍澄軒」地契並獲批准,而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發展局局長,以至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官員均沒有阻止該銷售,亦沒有表示有關交易可能抵觸該《條例》,出現這些情況是否因為政府從未意識該銷售可能涉及集體投資計劃;若是,原因為何;若否,何時開始?究該銷售有否違反該《條例》;

(二)會否檢討政府的管治班子和官員,在理解及落實執行規管發展商各適用法例方面的能力,避免日後出現類似涉嫌違例銷售;及

(三)是否知悉證監會會否釐清該銷售或類似銷售方式有否違規,並?究須否就該銷售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及修訂有關法例,以免被指責不恰當地「以和為貴」及「與發展商私下解決問題」,以及避免日後再出現類似爭拗?

答覆:

主席:

  有關發展商在今年二月中分拆出售位於葵涌的「雍澄軒」一事,政府在不同場合一直提醒市民在考慮購買該物業時,務必小心謹慎,留意買賣條款、相關法例和地契規定,包括有關物業只可作旅館用途,並按需要徵詢獨立法律意見。發展局及相關部門在二月二十六日亦已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闡釋在香港發展及營運酒店的監管制度,包括就酒店可能被不當地用作私人住宅的相關限制,以及相關部門在有關範疇就發展商分拆出售「雍澄軒」酒店房間單位一事的跟進工作。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們多次重申,就地契而言,「雍澄軒」座落的地段的契約並無條款禁止出售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然而承批人必須遵從契約的條款,包括指定或擬作酒店用途的建築物的樓面總面積不得少於21 190平方米。在契約管制方面,問題不在於出售酒店房間單位,而是酒店房間單位在出售後是否實質上作酒店用途,從而符合契約中有關酒店樓面總面積的規定。為此,地政總署一直積極跟進「雍澄軒」的酒店運作情況及查詢細節,以了解早前的拆售安排有否偏離物業須維持作酒店用途的契約要求。如有違反契約的情況,該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收回物業。此外,屋宇署亦一直密切留意事件,如證實「雍澄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下不得更改作非旅館用途的規定,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另外,根據《旅館業條例》,經營旅館須領有牌照或豁免證明書,除非有關旅館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獲得豁免。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假如不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中所訂明有關設計、結構、防火、健康、壎肭t置、安全及對生命及財產保障的要求,將不會獲發牌照。旅館持牌人亦必須持續及親自監督有關旅館的經營、開設及管理。此外,持牌人必須遵守所有牌照條件。由牌照事務處簽發的旅館牌照,不會免除任何由政府所批出的租約或牌照內所載的任何條件,亦不會影響或改變旅館所在處所或建築物的任何合約或契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亦就「雍澄軒」的拆售安排是否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方面展開跟進。證監會經研究後認為有跡象指雍澄軒酒店房間的購買要約是在邀請公眾參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取得當中的權益。根據證監會五月十三日的新聞稿,證監會其後已通知有關方面,表示其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強制令及其他命令」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頒令取消該銷售項目,並向買方退回所有訂金和所有部分付款。根據該新聞稿,證監會最後已與有關方面於當天達成協議,取消雍澄軒酒店房間的銷售。

(三)證監會已在五月十三日的新聞稿中清楚披露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安排。證監會亦已於該新聞稿表示正在調查雍澄軒酒店房間的購買要約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一項要約。根據該新聞稿,證監會會繼續監察有關方面在取消銷售項目方面的進度。我們現時不會評論是否需要就該銷售採取進一步行動。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一般而言,集體投資計劃有四個相關元素:(甲)其必須包括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乙)即使參與者有權就上述財產的管理獲諮詢或有權就上述財產的管理發出指示,參與者對上述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丙)上述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及(丁)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讓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取得或管理上述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事實上,有關條例並沒有禁止出售酒店單位。惟如果出售酒店房間的項目具備上述元素,則就有關項目向公眾發出的推廣材料須按條例向證監會取得認可。證監會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投資要約的部分一直行之有效,故現時無意為釐清相關條文的運作作出修訂。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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