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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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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本星期五(五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制定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以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訂的《商品說明(通訊事務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權力)公告》(《通訊局公告》)。

  《生效公告》指定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而《通訊局公告》則訂明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對其有共同管轄權的電訊及廣播服務持牌人的營業行為,在執行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條例》)時不可行使的執法權力。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說:「賦予通訊局的共同管轄權,只適用於電訊及廣播服務持牌人所作出,而且與提供相關牌照下的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通訊局公告》所剔除的權力,例如僅關乎貨品的條文,通訊局在根據經修訂的《條例》執行法定職責時,並無需要行使。」

  《通訊局公告》將於《修訂條例》的生效日,即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修訂條例》對《條例》作出修訂,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指明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香港海關是主要的執法機關,而修訂條例賦予通訊局共同管轄權,以管轄《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所作出,而且與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視乎何者適用)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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