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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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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發表的《居者有其屋計劃檢討報告書》指出,推行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的其中一個目標,是要「鼓勵經濟條件較佳的公共租住房屋住戶自置居所,以便他們騰空的單位可以編配給其他需要資助房屋的家庭」。關於加快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流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公屋住戶交回的公屋單位數目為何,並按交回單位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個案當中,根據居屋計劃及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置業的公屋住戶的數目各有多少;

(二)「鼓勵公屋住戶自置居所並交回公屋單位」是否現屆政府的政策目標之一;若是,政府就該目標制訂的各項具體指標為何,以及該等指標與過往的指標如何比較;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五年,政府推出了哪些具體措施,以鼓勵公屋住戶交回公屋單位;有否全面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檢討的結果為何;會否在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推出新措施,進一步鼓勵公屋住戶交回公屋單位,以加快公屋單位的流轉;若會,各項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房屋政策,是為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為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能夠合理分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一直鼓勵受惠於收入及資產已有穩定改善的公屋租戶將公屋單位交還房委會,以編配給其他更有需要的家庭。房委會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六年起分別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統稱「富戶政策」),其目標在於向經濟條件較好的租戶減少房屋資助,並以「入息」和「資產」兩個決定因素釐定合適的公屋資助水平。根據所謂「富戶政策」,凡在公屋住滿十年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若家庭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視乎程度,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至於須繳交雙倍租金的租戶,他們亦須要每兩年申報資產。若其資產淨值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的84倍,須遷出其租住的公屋單位。詳情見附件一。

  我現就謝偉銓議員的各個部分提問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房委會每年總回收及「淨回收」公屋單位的分類數字見附件二。

  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的原因眾多,當中包括租戶基於各種原因自願遷出公屋單位(例如租住或購買私人樓宇單位、單身戶主去世、年長戶主入住護老院等)、房屋署從執行租務管制行動當中收回公屋單位、以及租戶以綠表資格購入居者有其屋計劃(即居屋)單位而須交還他們的公屋單位。

  在扣除預留給公屋調遷戶的單位後,每年平均約有7 000多個「淨回收」的單位,可供再編配予公屋輪候冊申請人及其他公屋申請人(例如通過體恤安置而獲得安置的人士)。

  過去五年,因購買由房委會推售的居屋單位及從居屋第二市場購入未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而遷出的公屋租戶數目載於附件二的項目(iii)及(iv)。

(二)政府的政策目標是讓市民按自己的負擔能力和條件,選擇安居之所,包括自置居所;並以出租公屋為基礎,之上提供有一定程度資助的自置居所,搭建住屋和置居階梯。我們鼓勵有負擔能力的公屋居民透過綠表資格購買由房委會推售的居屋單位,以及從居屋第二市場購入未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就此,房委會在過往七期推售剩餘居屋單位時,都有預留至少六成的單位給綠表人士認購,雖然最後以綠表選購居屋的比例有時未必達到預留份額。公屋居民在購入居屋單位後須向房委會交還公屋單位。這有助於釋放更多公屋單位作重新編配之用。不過,我們並沒有就公屋居民購入居屋量訂下任何「硬指標」。

(三)一如上述,房委會是透過「富戶政策」及容許公屋租戶透過綠表資格購買居屋單位並交還原住的公屋單位,以促進公屋單位的流轉。與此同時,房屋署亦採用多管齊下的策略,積極打擊濫用公屋,若查明租戶濫用公屋,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並收回單位再作編配。有關的措施包括:

(i)前線人員每兩年家訪全港公屋租戶最少一次,若發現居住情況有可疑的個案,會轉介房屋署的中央小組跟進;

(ii)中央小組會深入調查所有懷疑濫用公屋個案,並進行網絡偵查,以偵測涉及網上放租公屋單位等的濫用公屋個案;以及

(iii)推行一系列宣傳和教育活動,鼓勵舉報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

  房屋署在今年會額外調派人員到中央小組,以加強執行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並就入息及/或資產申報以及與居住環境有關的個案作額外抽查。而屋h職員亦會加強巡查濫用情況比較嚴重的一些舊公共屋h。

  此外,現時進行的長遠房屋策略檢討也會評估所謂「富戶政策」的成效。

  多謝主席。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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