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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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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民政事務局(民政局)於本年三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正為在二○一一和二○一二年到期的50多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進行續期工作。該等契約是政府多年前以免收或收取象徵式地租的方式,向社會福利機構的體育會及私人體育會(體育會)批出的。據報,該等契約將可獲續期15年。另一方面,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曾於二○一二年發表主動調查報告,並在報告內:(i)批評民政局監管契約條款的執行情況方面,明顯不足(ii)批評各體育會開放設施的時數嚴重不足(iii)建議民政局須按體育會的規模盡力增加開放設施的時數,以及(iv)建議民政局應就體育會開放設施的安排訂立妥善的投訴處理機制,並明文規定誰可就爭議事項作最終裁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於現時大多數體育會的設施只供會員使用及有限度開放予團體申請人,當局是否知悉,該等契約承租人的有關體育會就會員申請所訂的條件為何;如果知悉,按有關體育會名稱提供有關資料;民政局有否檢視該等條件能否配合政府的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目標,包括推動精英體育發展,以及令公眾信服該等體育會對社會的回饋,是與其獲得的土地資源資助相稱;當局決定與各承租人續約15年的原因為何;有否考慮縮短續約年期,或者考慮要求部分佔地較廣的契約承租人交還部分用地以供房屋發展之用;

(二)政府有否政策及措施跟進公署上述的批評及建議;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於二○一一年向本會表示,將在續約時加入新條款,要求有關的體育會進一步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根據該等新訂條款,每個體育會須開放其設施予外界團體使用的時數分別為何,並列出每個契約承租人的名稱、有關設施的地址,以及每項設施(例如游泳池及健身室等)的開放時數?

答覆:

主席:

  政府現正就二○一一和二○一二年屆滿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進行續期工作,於續期時督促承租人遵循契約條款,包括承諾和落實擴大開放計劃。我們會在稍後舉行的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契約續期工作的進展情況。

  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契約承租人會按自身體育會的情況,釐訂收取會員的條件,載於其章程之內。通常申請人經會員推薦,並認同該會宗旨,可成為會員。

  在契約下營運的體育會,都以推廣體育康樂活動作為宗旨之一,與政府發展體育的相關政策方向相符。多年來,這些體育會透過向會員或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或經自行籌募經費,以發展、維修及管理其轄下設施,在全港服務共超過65萬名會員以及他們的家屬朋友,並有開放讓外界團體使用康體設施,到今天仍有助滿足市民對體育康樂方面的需求。

  民政事務局已告知所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承租人:政府將會就契約的政策進行全面檢討,各承租人不能假設在今次續約之後,將來一定得以再延續或以同樣的條件續約。這次續約15年,是合適和合理的做法,可讓承租人有足夠時間應付政府已預告的可能政策改變。

  根據現行契約條款,政府按照機制向承租人給予適當的通知期後,有權收回契約指定的用地。故此,續約的年期原則上並不影響政府的長遠規劃工作。

(二)民政事務局已跟進落實申訴專員公署就執行契約所提的意見,包括在新的契約條款下要求契約承租人提交使用情況報告及加強宣傳,又已與相關的主管當局研究設立處理投訴的機制。至於要求承租人按其設施規模增加開放時數方面,我們已取得了良好進展。

(三)我們至今審核了46份由契約承租人提交的開放計劃,截至二○一三年四月底為止,其中已經完成所有正式續約程序的個案有7個。由於大部分的契約續期工作仍在進行中,我們會在適當時候進一步匯報相關設施的開放時數等詳情。

  在上述所指已經完成所有正式續約程序的7個個案,承諾的開放時數都遠超每月50小時的基本要求。經與我們具體磋商後,體育會各已按本身規模和條件,盡量開放設施,至每個月的總開放時間由161小時至3 320小時不等(詳見附件)。所開放的設施,適合舉辦不同的體育運動,包括草地滾球、壁球、網球、羽毛球、板球、游泳等。我們正陸續將這些資料透過主管當局通知各合資格的外界團體,又再在報章刊登廣告,鼓勵外界團體更多使用體育會的設施。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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