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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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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解釋》),並授權特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根據《國籍法》及《解釋》處理特區內與中國國籍有關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入境處在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當局在這方面如何進行評核,當中是否包括考核申請人在聽、講、讀及寫四方面的能力;

(二)鑑於某些國家在處理入籍申請時,要求申請人熟悉入籍國的情況,甚至以考試方式評估申請人對入籍國的歷史、背景和發源等的認識,當局有否計劃推行類似的措施,以確保獲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士對中國有一定的認識;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政策鼓勵希望或已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士認識國家的情況,以協助他們及早融入社會?

答覆:

主席:

  現就提問回覆如下:

(一)根據《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或
(3)有其他正當理由。

  根據《國籍法》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因應個別情況,充分考慮每宗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一般考慮因素包括:

- 申請人是否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 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申請人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申請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 申請人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
- 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
- 申請人是否會在獲得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後繼續在香港居住;及
- 申請人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支持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每宗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都會因應個別情況來處理。入境處會按申請人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載的規定,以及上述的各項因素,充分考慮每宗申請,以作出持平合適的決定。一般而言,在評核中文程度時,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是否能夠以中文跟別人作日常生活上的溝通。然而,必須指出中文程度只是考慮因素之一,並不代表不懂中文的申請人必然會被拒,而懂中文的申請人亦不一定符合入籍要求。

(二)每宗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都會因應個別情況來處理。入境處會按申請人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載的規定,以及答(一)所列的各項考慮因素,充分考慮申請人與香港的聯繫、是否可融入社會等。入境處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持平合適的決定。現階段我們未有計劃在處理入籍申請時,推行類似在外國實行的考試措施。

(三)香港特區政府致力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會,同時保留他們的文化特色。政府各部門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切合他們需要的各類服務,包括教育支援、就業輔導和社會福利等,協助他們盡快適應香港的生活及融入社會。例如,民政事務總署透過五所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和兩所分中心,及其他計劃,提供專設學習班、輔導及融和活動,幫助他們融入社區。此外,政府部門又通過各種途徑支持舉辦少數族裔的文化藝術活動、嘉年華會等,促進不同族裔的融和。

  在教育方面,政府致力支援非華語學生(特別是少數族裔學生)融入社會,包括幫助他們適應本地教育體系及學習中文。在二○一三/一四學年推行的措施包括優化為升讀小一至小四的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暑假銜接課程,讓家長陪伴兒童入讀,透過家長與學校協作,一起支援非華語兒童學習中文,以及研究籌備資助計劃,以提升中文教師教授非華語學童學習中文的專業能力等。此外,教育局考慮持分者以及扶貧委員會特別需要社群專責小組的意見後,會修訂支援學校的模式,以期擴闊非華語家長的學校選擇,提升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效能,以及淡化所謂的「指定學校」的標籤。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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