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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公眾集會及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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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家洛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二○一三年五月八日拘捕一名曾於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即22個月前)參與一個公眾集會的女子,並控以《公安條例》(第245章)下的「協助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名。鑑於就同一集會提出的檢控案件已全部於早前審結,而該女子現時是「佔領中環」運動的秘書處義工,一些公眾人士懷疑警方的拘捕和檢控行動的目的是打擊該運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警方根據《公安條例》提出檢控的個案,按拘捕與檢控相距的時間劃分的分項數字(按下表列出);

  相距時間           案件數目
  ----           ----
(i)不足三個月
(ii)三個月至不足六個月
(iii)六個月至不足十二個月
(iv)十二個月或以上

(二)警方在事發22個月後才對上述女子作出檢控的原因和理據是甚麼;

(三)上述女子作為「佔領中環」運動的秘書處的義工的身分,對警方拘捕和檢控該女子的決定和時間有否影響;若否,理據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公安條例》(包括執法程序),以確保有關條例不會成為打壓政治活動的工具;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根據《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遊行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法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盡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示威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眾集會、示威或遊行人士在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遊行及示威人士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為。若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壞,警方有必要採取果斷執法行動,恢復社會秩序和安全。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有關的通知須包括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的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而享有獨立性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一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從一個15人小組輪流選出三人擔任,並會在接到上訴申請後於短時間內召開聆訊。終審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機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極為普遍,並確認這個法定通知機制合憲,亦能讓警方履行職責,即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

  就陳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警方未有備存相關數字。

(二)及(三)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方如要向任何在公眾活動中被捕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就引用哪項法律條文作出檢控,有關警務人員會在提出檢控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所有檢控決定均由律政司在研究相關證據後按照《檢控政策及常規》及相關法律作出,完全不受任何政治、傳媒或公眾壓力所影響。律政司考慮是否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檢控時,採納的原則與處理其他刑事檢控個案並沒有分別,即要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及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多個團體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當天晚上,部分示威者集結於中區干諾道中行車線,導致中環一帶交通嚴重堵塞。警方多次勸喻及警告無效後,於二○一一年七月二日凌晨時分採取行動,拘捕93名佔據上述道路的示威者。被捕人士其後被安排保釋或暫獲釋放。

  在考慮警方提供的調查資料後,律政司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下旬指示警方以「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的罪名檢控其中九名人士。其餘84名人士則收到由刑事檢控專員所發出的書面告誡。在取得律政司上述指示後,警方自二○一二年一月採取相同方法,包括透過電話或到訪警方知悉的地址,追尋該九名人士。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五月期間,警方成功聯絡到其中八名人士,並邀請到他們返回警署,其後警方向他們作出拘捕並提出檢控。

  該八名人士其後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及二十五日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其中六人分別承認一項「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其餘兩人則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就餘下一名涉案女子,警方自二○一二年一月開始曾二十多次透過電話聯絡她,包括其中有兩次警方成功聯絡上她本人,通知她這項拘控的決定,並要求她前往警署完成所需的手續。警方亦曾先後十多次到訪與該名女子有關的多個地址,並將警方要求尋找她的信息以及與警方的聯絡方法留給其家人,希望該名女子聯絡警方。但該名女子始終沒有與警方聯絡。在這情況下,二○一三年五月八日,警方在中區將該名女子拘捕。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警方的職責是維持法紀。任何人士干犯罪行,警方均會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立場執法,絕不會因涉案人士的身分、工作或背景而有所不同。警方一直以來都是依法辦事,絕無任何政治考慮。警方上述的拘捕行動與被捕人士的身分、工作或背景並沒有任何關係。正如警方和律政司早前指出,在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時,「佔領中環」議題仍未提出,因此該檢控決定完全與有關議題沒有任何關係;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時亦不知道她與「佔領中環」有任何關係。

(四)一如其他國際都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法律規管公眾集會遊行,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有關法律,在香港這個地小人多的城市尤其重要。相關法律的目的是在保障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秩序及整體利益之間,保持一個適當的平衡。

  《公安條例》中有條文針對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有上文所提及就公眾活動的通知及上訴機制。該法例行之有效,讓警方履行職務,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遊行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當局現時並無計劃就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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