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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在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裝置自動梯及升降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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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關於在供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裝置自動梯及升降機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全港分別由政府及發展商興建的行人天橋的數目,並按附表一列出當中設有自動梯及升降機的分項數目;

(二)政府在規劃興建行人天橋時,分別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i)是否裝置自動梯,以及(ii)裝置一條還是兩條(即雙向)自動梯;

(三)當局有否短期及長期的計劃,在現時未設有或只設有一條自動梯的行人天橋加建自動梯,以方便上落行人天橋的使用者;若有計劃,詳情和涉及的自動梯數目為何;

(四)政府現時在私人發展項目地契中加入發展商須興建行人天橋的條款時,有否訂明該等行人天橋須裝置自動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某些位於行人天橋同一位置的兩條自動梯的運行方向相同,對前往相反方向的市民造成不便及浪費電力,現時哪些政府部門負責管理行人天橋的自動梯,以及有關人員的職責是否包括確保不會出現上述情況;及

(六)當局有否制訂在全港未設有升降機的行人天橋加建升降機的時間表,以方便長者、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使用行人天橋;若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會否制訂時間表?

答覆:

主席:

  現時,在本港開放予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大部分由政府興建及由路政署保養維修,亦有部分屬公共道路範圍以外(如公共屋h及醫院等地方)的其他行人天橋,及由私人發展商按批地條款興建及開放予公眾使用的行人天橋。就鍾樹根議員問題的六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全港分別由政府及發展商興建,而其後由政府負責保養維修的行人天橋的數目,以及當中設有的自動梯及升降機的分項數目載列於附表二:

  地政總署未有備存由發展商興建的行人天橋及當中設有自動梯及升降機的全面資料。該署現存的,是在一九八○年或以後落成而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的各種設施及/或休憩空間的私人發展項目的資料,該資料已上載至地政總署網頁(www.landsd.gov.hk),供公眾人士查閱。

(二)當局在計劃興建新的行人天橋時,會按實際環境及需要考慮設置適當的連接設施,例如樓梯、斜道、升降機或扶手電梯等。就考慮是否設置扶手電梯及設置數目,當局會視乎有關天橋的預期使用量、設置扶手電梯可否吸引更多行人使用該行人天橋,以致有助減少行人橫過馬路時不遵守交通規則等因素。另外,當局亦需顧及其他環境因素,包括土地空間、相連建築物有否相類設施,以及技術可行性等。
 
(三)根據運輸署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於已發展及發展區內,若有足夠空間,周邊環境能夠配合,而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只要擬建的行人天橋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當局可考慮設置上落扶手電梯:

-若行人天橋的設計已經有樓梯及斜道或升降機,而預期使用該行人天橋的雙向人流達到每小時最少3 000人次;或

-若行人天橋的設計只有樓梯,而預期使用該行人天橋的三小時平均雙向人流達到每小時最少1 500人次。

  當局現時沒有計劃為全港所有現有行人天橋進行加建扶手電梯工程。然而,當局會在有需要時審視個別未有提供扶手電梯、或只提供單向扶手電梯的現有行人天橋的使用情況,若有關天橋符合上述條件,會考慮在該行人天橋加建扶手電梯。

(四)當局在審批個別私人發展項目的地契時,會適當地按發展需要,要求發展商設置行人通道及設施(包括扶手電梯等),並開放予公眾使用。發展商設置這些行人通道及設施(包括天橋)時,需要遵守運輸署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內的要求,包括按需要提供適當的扶手電梯設施。

(五)就由政府興建及由路政署保養維修的公共行人天橋,其附設的升降機及扶手電梯設施的日常運作及保養維修,由機電工程署負責。行人天橋扶手電梯的方向,一般是基於主要人流方向的考慮而定,當局會不時就使用情況作出檢討,以確保得以善用。若市民對個別的行人天橋扶手電梯的方向有意見,可向路政署反映,以作跟進。

(六)當局於二○一二年八月公布「人人暢道通行」的新政策,旨在為現有的公共行人通道(即由路政署負責維修保養的行人天橋、高架行人路和隧道)加設無障礙通道設施(例如升降機),以方便市民上落。路政署就市民在新政策下所提議涉及約250條公共行人通道的建議的推行優次,剛完成了諮詢18區區議會的工作,並正安排就各區分別選定的三個優先項目,展開初步技術可行性研究。就初步認為技術上可行的項目,路政署會盡快安排進行詳細設計工作及展開建造工程。

  與此同時,我們亦會繼續推展較早前已訂立的加裝計劃(即因應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在現有約170個公共行人通道加設無障礙通道設施),目標是在二○一六至一七年度或之前完成大部分的工程項目。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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