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公務酬酢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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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前廉政專員涉嫌在任內進行外訪、酬酢活動及購買禮物時濫用公帑,而他亦涉嫌在擔任海關關長期間不當使用公帑作酬酢活動。鑑於該等報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消防處、香港海關以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隊而言:

(一)各個紀律部隊在外訪、酬酢及禮物開支方面訂有甚麼規定,包括批核人員的職級、有關開支的限額、批核程序、外訪/酬酢/禮物的實際開支金額超出限額時的特別批核程序為何,以及違規的罰則;各個紀律部隊的首長是否有權批核自己有參與的外訪、酬酢活動和送贈的禮物的開支;如是,其中有否任何限制;

(二)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用於購買禮物以送贈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員的開支詳情,並詳列送禮的日期、禮物的種類(例如禮品、食品或飲料等)、禮物的數量和價值、收受禮物的機構名稱/人士姓名,以及送禮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的禮物價值超出限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三)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酬酢活動的詳情,並詳列活動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出席的紀律部隊人員和賓客名單,以及活動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酬酢活動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

(四)各個紀律部隊的現任首長由上任至今,進行外訪活動的詳情,並詳列外訪的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分列總開支和首長的開支)、參與外訪的紀律部隊人員人數和職級,以及外訪的目的;當中有多少次外訪的開支金額超額,以及須否經過特別批核和獲批的理由為何;及

(五)各個紀律部隊有否內部審查機制,以確保外訪、酬酢活動和禮物的開支符合有關的程序和規定;各個紀律部隊過去三年,有否發現有關的違規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五)特區政府官員因應工作需要,與各界都要經常保持接觸聯繫,包括立法會議員、政黨、傳媒、諮詢組織、地區人士、中央駐港機構、內地有關單位,以及其他國家駐港的機關和國際組織等。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部門首長及經部門首長批准的公務員,可以用公費支付酬酢開支。這些開支,須與有關人員所執行的職務有直接關係,或以該人員的公職身分來說,須用以聯絡有關人士或與他們保持聯絡的必需開支。在決定酬酢地點及規模時,有關人員必須考慮賓客的身分及招待的標準是否切合有關場合。在申請發還實報實銷的酬酢開支時,有關人員需提供收據。部門首長、副首長或經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同意授權的首長級人員須親自批准所有從部門酬酢撥款項下報銷的開支,批核酬酢撥款報銷的開支最終為各管制人員的責任。酬酢開支為部門運作開支的一部分,而各政策局及部門的開支均受審計監督。

  此外,根據政府內部指引,款待賓客的午膳及晚膳的開支,一般應分別以每人350元及450元為限。公務員履行職務時,若涉及酬酢例如聚餐等,須嚴格遵守有關的開支準則和審批機制。若因實際需要而超過開支準則,亦要說明理由並經過審批。這個程序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這五個紀律部門。

  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應為滿足工作需要。出訪人員的職級和數目亦因應情況作個別考慮。為確保政府人員公務外訪的申請獲得審慎處理,部門首長以下職級人員提出的申請,須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或不低於助理署長職級的高級人員親自批核。部門首長的公務外訪申請,則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上司或局長批核。相關人員在批核這些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務外訪的目的、行程長短、次數及頻密程度和參加人員的職級和數目是否適當等。公務員公務外訪,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訂明的膳宿津貼額,領取津貼;相關的津貼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發放這項津貼,目的在給有關公務員支付適當水平的住宿和膳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小額的零用雜費等。至於公務員公務外訪所乘坐的機位,均須由有關部門依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購。

  就致送紀念品方面,現屆政府秉承廉潔、簡約的原則,在參加活動時一般不接受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如因禮賓需要而交換紀念品或禮物,會因應對象的身分及活動場合購置合適的紀念品或禮物,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採購物料(包括禮物或紀念品)須符合政府《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換言之,公務員公務酬酢、外訪及致送紀念品或禮物所涉的開支,均須符合相關的指引,並按既定程序申請及審批,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任何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或其他政府規定,可被紀律處分。

(二)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餽贈的紀念品類別,一般包括刻有部門名稱或標誌的木盾、水晶擺設、文儀用品等。所需支出屬於「一般部門支出」的一部分。部門沒有單就購買紀念品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三)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酬酢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一。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酬酢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四)警務處、入境處、消防處、海關及懲教署五個紀律部門於過去五年在外訪活動的總開支列於附表二。外訪目的主要為參加會議或典禮、進行業務考察或交流,以及商討或簽訂協議等。部門並沒有單就個別人員外訪活動的開支設獨立賬目。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