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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終審法院就已接受性別轉換手術人士的結婚權利所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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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終審法院對一宗有關已接受性別轉換手術的人士採用已更改的性別結婚的權利的司法覆核案(W訴婚姻登記官(FACV 4/2012))所作的裁決,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三日)所作出的回應如下:

  「政府尊重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的判決。終審法院邀請與訟雙方於六月三日前就因應法院判決而作出的適當頒令,提交進一步陳詞。我們正詳細研究判詞,並會在適當時候向法院提交有關書面陳詞。」

  終審法院擬在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再作出宣告。法院擬作出的宣告的性質如下:(i)根據《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2)條,《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1)(d)條及《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必須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身變成女身的變性人,而該人的性別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變性手術」後已經改變,這種涵義必須給予法律效力;及(ii)上訴人在法律上應被納入《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有關條文所指的「女」人的範圍內,並且有資格與男人結婚。有關宣告的字眼可能因應書面陳詞的理據再作修正。

  除考慮與訟雙方的書面陳詞外,終審法院建議將有關宣告自頒令日期起計暫緩十二個月執行。

  申請人(「W」)是一位已完成性別轉換手術,從男身變成女身的變性人。申請人於二○○九年十一月提出司法覆核,反對婚姻登記官拒絕其與男性伴侶根據《婚姻條例》所提出的結婚申請。婚姻登記官認為就結婚而言,婚姻雙方的性別應以生理性別為依據。有關司法覆核案於二○一○年十月及二○一一年十一月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駁回。



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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