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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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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五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800元及6,8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十月巡查尖沙咀漆咸道南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及19項條件。

  在同日另一宗個案,牌照處人員巡查尖沙咀金巴利道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走火通道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9及19項條件。

  身為上述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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