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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無牌售酒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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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本人經常收到酒吧業人士的投訴,指巿民經常誤將無牌酒吧所造成的滋擾歸咎於他們,對他們並不公道。他們指出,近年無牌酒吧已成為無牌賣酒、販毒、吸毒及濫藥等嚴重罪行的溫床。然而,警方需要申請搜查令才可進入在私人處所經營的無牌酒吧進行調查,以致搗破無牌酒吧的成功率極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估計現時全港無牌酒吧的數目;如有,數目為何,並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如否,會否作出估計,以便部署打擊行動;

(二)過去三年,警方每年接獲有人無牌經營酒吧的舉報數目及打擊無牌酒吧行動的次數,以及在該等行動拘捕的人數及之後提出檢控的數字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否研究無牌酒吧的數目是否不斷上升及有關情況是否有越趨嚴重的趨勢;如研究結果如此,詳情及原因為何;如沒有研究,會否進行研究,以便對症下藥,解決這問題;

(四)當局有何政策或措施,以加強打擊無牌經營酒吧的活動;及

(五)警方會否加強針對無牌酒吧的情報工作,包括與輔導年輕人的社工或酒吧業人士加強合作和聯繫,並舉行定期會議,以促進溝通及收集情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與其他國際大都會一樣,酒類業務對本地的食物業、消閒業、旅遊業和娛樂業都十分重要。然而,由於酒精可令人醺醉,影響人的判斷能力,酒客聚集的地方較易出現罪案以及滋擾的問題,所以必須妥善管理。為此,政府一直以來透過發牌機制規管酒牌處所的運作,並只容許合資格的持牌人在不違反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於合適的處所經營售酒業務。截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港共有6 265間持牌售酒處所,可售賣酒類供顧客在處所飲用。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規例》)第25A條規定,除持有酒牌或臨時酒牌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處所、公眾娛樂場所或公眾場合售賣酒類以供在該處飲用。該《規例》第32條亦訂明,如任何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在零售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處所或地方飲用任何該等酒類,而該處所或地方的酒牌或臨時酒牌沒有應要求向該警務人員交出,則該警務人員可將任何被發現在該處所或地方內飲酒的人逮捕。如上述地方事實上並無領取酒牌,則有關處所或地方的負責人即屬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條有關售賣酒類必須領牌的規定,可能被檢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現就問題的五部分回覆如下:

(一)我們並沒有備存全港無牌售酒處所的數字。如有發現任何無牌售酒處所,警方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

(二)我們並沒有備存無牌經營酒吧的舉報數目。

  過去三年,警方處理及打擊涉嫌無牌售酒處所的數字如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打擊無牌售酒處所行動    251次     326次    212次
因無牌售酒被拘捕人士     89人      70人     187人
因無牌售酒被檢控人士     50人     60人      81人

  考慮到無牌售酒處所可能對治安、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造成威脅,警方對無牌售酒處所採取零容忍的政策。如有發現違法經營情況,警方會馬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三)及(四)政府現時並沒有進行有關無牌售酒處所的研究。我們目前的工作重點,是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按現有的發牌機制規管酒牌處所的運作,並透過警方的情報收集和執法行動,打擊無牌售酒的活動。

(五)警方採取情報主導的方式打擊無牌賣酒活動。個別警區亦會與區內領有酒牌處所保持緊密聯繫及舉辦研討會,藉此加強溝通和合作。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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