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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緊急車輛通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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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元朗永慶圍發生火警,但由於該村部分村屋的圍牆佔用路面,以致消防車及救護車無法駛進火警現場。報道又指出,在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下,這情況在認可鄉村範圍已變成一個常見、系統性和日益惡化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多少座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二) 當所有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土地均根據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用作建造小型屋宇時,預期會有多少座小型屋宇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

(三) 當局就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發出合約完成證明書後,有否執行該等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四) 當局有否執行並無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以及如何執行這項規定;若沒有執行這項規定,原因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對此類小型屋宇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 當局有否檢討並無緊急車輛通道可達的小型屋宇是否需要為上層住客提供額外的走火通道;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六) 發展局局長(局長)會否責成地政總署署長(署長)在批准建造新小型屋宇的申請前,確保有關的屋宇闢設緊急車輛通道;若局長不會責成署長執行此工作,原因為何;及

(七) 局長如何確保認可鄉村範圍的消防安全會有所改善而不會惡化?

 
答覆

主席: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指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涵蓋,而不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涵蓋的屋宇。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有關屋宇上蓋面積通常不得超過65.03 平方米(700平方呎),不得超過3層及高度不得超過 8.23 米(27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興建的小型屋宇。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緊急車輛通道安排在一九九七年推出及在二○○一年完善,並在二○○六年經諮詢包括地政總署、規劃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消防處在內的相關部門以及鄉議局後調整。有關的現行安排如下:

(甲) 假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地點距離現有緊急車輛通道不超過30米,或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少於10間,便無須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乙) 假如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達到10間或以上,申請人應設法為申請地點闢設緊急車輛通道;  

(丙) 假如因為地理環境的限制,私人土地業權等問題而無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申請人必須採用下列其中一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i) 自動灑水系統;或

(ii) 火警偵測系統及消防喉轆系統(適用於三層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各層之間並無耐火分隔的情況);或

(iii) 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各層設置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適用於三層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層與層之間具備耐火分隔的情況)。

申請人如選擇採用第(ii)項或第(iii)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則申請人或其代表必須參加由消防處安排的消防安全訓練課程。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 一九九七年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築工程,均沒有施加緊急車輛通道的規定。地政總署並沒有關於一九九七年前批准而未有提供緊急車輛通道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資料。

  二○○六年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築工程涉及緊急車輛通道的個案,地政總署並無統計有關個案數字,而由於有關資料涉及翻查大量檔案,我們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自二○○六年七月實施調整後的緊急車輛通道安排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政總署所處理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當中,合共有5 624 宗申請經檢視後獲確認無須提供緊急車輛通道,原因主要是申請地點距離現有緊急車輛通道不超過30米,或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少於10間。另有1 419宗申請,其申請地點半徑30米範圍內的一組屋宇(連同申請屋宇)達到10間或以上,申請人須設法為申請地點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如因前述的限制而無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則申請人須採用前述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另有申請個案由於申請地點明顯符合前述安排第(甲)部份的要求(例如位於公路旁),而無須就應否提供緊急車輛通道作出檢視,地政總署並未統計有關個案數字。

(二) 可供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包括私人及政府土地。當中有不少形狀不規則的地塊(例如建築物間的空隙、後巷、以及現有發展、公路或其他設施邊旁的狹窄地塊),未必適合作房屋發展之用。而為數不少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於屬私人業權的土地之上,該等私人土地地塊形狀大小並不劃一。政府無法評估有關土地可容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數目,亦無法預計未來可能提出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當中,須符合緊急車輛通道規定的宗數。

(三)及(四) 如前述,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請人如無法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則須採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而該些措施已列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指引》(指引)內。申請人所委託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或顧問須根據指引向消防處提交相關圖則,申明所示的消防裝置/設備以供部門考慮及確認,而有關的消防裝置/設備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安裝。

  當申請人已完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建築工程(包括有關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並遞交完工證申請時,新界分區地政處會與消防處聯絡並作出巡查,以確保有關的消防裝置/設備已根據前述的安排安裝。申請人須向消防處提交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所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副本。消防處會安排檢查該等消防裝置/設備是否按照前述的圖則所示的設計並合乎相關規定安裝,並將檢查結果通知有關分區地政處,讓其考慮為該屋宇簽發完工證。

  簽發完工證後,有關消防裝置/設備的擁有人須按照《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保持該等消防裝置/設備可有效操作,及須每年最少一次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設備,並須於完成檢查後14天內發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此外,消防裝置/設備若未能有效操作,可被視作火警危險。消防處可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95F章)第3條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有關消防裝置/設備的擁有人在指明限期內解決問題。

  在地契方面,如有需要,有關的地契會載有業權人須提供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而業權人須在地契年期內的任何時間遵行有關規定。如業權人未能遵行有關規定,新界分區地政處會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如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根據規定提供緊急車輛通道,消防處會在收到新界分區地政處的通知後,在有關通道安排操作測試,以確保發生事故時的行動效率。

(五)、(六)及(七) 如前述,現行的緊急車輛通道安排,是經諮詢包括地政總署、規劃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消防處在內的相關部門以及鄉議局後制定的,在不影響安全規定的前提下,讓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小型屋宇)在可供這類發展的土地上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人及其後的擁有人須確保有關的消防裝置/設備合乎有關規定,並保持有效操作。如前所述,若有關的地契載有業權須提供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規定,則業權人須在地契年期內的任何時間遵行有關規定。

  地政總署及消防處會繼續根據指引處理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請。消防處人員亦會不時在各區巡查,根據當時的屋宇分布及實際通道情況制定相應的滅火救援策略,確保能有效執行滅火及救援行動。相關政府部門會繼續合作,不時檢視有關的安排,以確保現行的安全規定有效運作。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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