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五題:廉政公署
***********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一名退休公職人員在擔任廉政專員及更早前擔任海關關長期間,涉嫌以權謀私及行為不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廉政公署現時有何政策和措施,足以使公眾相信該署接獲涉及該前廉政專員的舉報時,將會公正無私地進行調查;

(二)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廉政專員委任機制(即根據《基本法》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問責機制,是否妥善及具足夠公信力;如有檢討,進度及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刻進行這項檢討;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追查前廉政專員收到有關提名委任他的前行政長官涉嫌貪污瀆職的舉報後,是拖延還是秉公辦理;及

(四)當局在甚麼情況下,可對證實在擔任廉政專員及/或海關關長期間行為不當及瀆職的退休公務員,施加扣減甚至停止發放長俸的懲處?
 
答覆:

主席:

  廉潔奉公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多年來一直被肯定為廉潔社會。三十九年來,廉政公署(廉署)肅貪倡廉,維護香港公平廉潔的核心價值,在香港及國際間建立良好聲譽。市民對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視,對廉署人員,尤其高層官員的操守有極高的期望。近日傳媒就前任廉政專員的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的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特區政府對事件非常重視,必定嚴肅處理,以維護社會對廉署的信心。

  為此,行政長官已在上星期四(五月二日)宣布成立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委任三個常設負責監察廉署工作的諮詢委員會主席,即「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及「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聯同「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共四人為成員。委員會將檢討廉署處理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開支的規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請、報銷和審批安排;覆核廉署各級人員於上任廉政專員任期內在規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規情況;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議。委員會將於四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處理外,委員會報告將會公開。

  當局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 一直以來,廉署都依法跟進每宗涉及貪污的指控。所有涉及廉署人員的貪污指控,廉署須按既定程序,在進行調查之前及調查完結後,向律政司司長尋求法律意見。所有貪污投訴的調查進度及結果,均會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受其監察。此外,按照廉署內部既定的「申報利益衝突」機制,如負責調查的廉署人員就調查的案件或人士有任何利益衝突,必須作出申報。如有需要,有關人員在申報後須迴避處理或接觸有關個案,以確保調查公正無私。就個別貪污舉報或案件,廉署不會作出評論。

(二)廉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肅貪倡廉。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此外,《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亦訂明,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基本法》及《廉政公署條例》賦予廉政專員的獨立性,令廉政專員能不偏不倚,大公無私,全方位打擊貪污,並就廉署的職能及管理事宜向行政長官負責。

  廉署及廉政專員雖然在行政上獨立於政府的架構及公務員體系,但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署必須遵從政府的規例及指引處理行政事務,除非事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可藉常規修改。此外,廉署須接受由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社會賢達及專業人士所組成的五個委員會的監察。當中「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全面監察廉署的管理、行政、人員紀律及整體工作情況;「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監督廉署所有調查個案(包括涉及廉署人員的個案)的進展和結果;而「廉政公署投訴委員會」則處理針對廉署及其人員的非刑事的投訴。同時,行政會議、立法會、審計署、傳媒及大眾市民對廉署的監察,亦從不鬆懈。

(三)廉署不會評論個別案件。多年以來,廉署均按照第一部分答覆所述的機制及程序,秉公辦理每宗個案,並接受第二部分答覆所述的監察。這機制及程序行之有效,確保廉署的公信力。

(四)如退休公務員被判犯以下與其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相關的罪行,當局可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

  (甲)任何經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的刑事罪行;或

  (乙)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刑事罪行。

  此外,如退休公務員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條所訂的叛逆,其退休金亦可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