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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非法出售或使用電動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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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報章報道,本港多個地區的單車徑、行人路和馬路上有人駕駛一些貌似普通單車但裝有小型馬達的電動單車高速行駛,並且搭載乘客和貨物,嚴重危害行人及駕駛者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分別有多少人使用電動單車和店鋪負責人出售電動單車,並因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

(二)過去五年,當局接獲涉及電動單車的意外報告數目,以及在該等意外中受傷及死亡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第(二)項所述的電動單車的來源地及入口途徑為何;香港海關有否採取特別的措施堵截其流入香港;及

(四)鑑於台灣、英國及部分的內地省市在合乎某些規定下允許使用電動單車,當局有否計劃將電動單車合法化,透過發牌制度以作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短期內沒有計劃,警方會否針對非法出售或使用電動單車加強執法?

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單車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條例》,由機械驅動的兩輪車輛(包括裝有電動馬達的單車),是被視為「汽車」及歸類為電單車。任何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必須登記和領牌。為在道路上使用而登記和領牌的汽車,須經檢定宜於道路上使用,即適宜並可安全地用於公共道路上。電單車司機亦須取得電單車駕駛執照。

  就鍾樹根議員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及運輸署沒有備存有關違法使用或出售電動單車的分項數字及涉及電動單車的意外的分項統計,因此我們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三)香港現時沒有法例禁止入口電動單車,其入口清關程序和要求與一般入口貨品無異。然而,在本港的道路上使用電動單車,必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否則便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我們沒有備存入口電動單車的來源地及入口途徑的詳細資料。

(四)評估汽車是否宜於道路上使用時,運輸署會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規例》)的規定加以評審,並會考慮汽車在道路上的整體安全和性能,以及對其他車輛或行人的影響。

  《規例》訂明,作為在道路上使用的機動車輛,電單車的設計及構造必須適當及妥善,並須裝配符合規定效能的制動器、準確的速度錶、安全玻璃、警告喇叭、鏡子、大燈、前燈、後燈和停車燈等。

  裝有電動馬達的單車,在設計上通常有別於常規電單車的安全和性能標準,一般不會被視為屬宜於本港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因而不會獲登記及發牌。這類單車亦因其速度、重量和操控方法,不宜與其他單車共用單車徑。因此,在現階段政府未擬容許電動單車在本港道路上行駛。

  政府會繼續監察違法使用電動單車的情況,而警方會繼續以情報主導的策略打擊違法出售及使用電動單車的罪行。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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