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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樓員工因作出虛假聲明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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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酒樓員工,因作出虛假法定聲明,今日(五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二千五百元。

  該酒樓於二○一一年五月結業,拖欠員工薪金及其他解僱補償。員工其後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勞工處在審理有關申請時,發現其中三人實際上已收取部分欠薪,有企圖欺詐破欠基金之嫌,於是將個案轉交警方調查。警方隨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檢控該三名員工作出虛假法定聲明。最後,兩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另一名僱員則獲撤銷控罪。

  勞工處發言人稱:「我們致力打擊濫用破欠基金的情況,如在審理破欠基金申請過程中,發現僱主、僱員或任何人士涉嫌濫用或欺詐破欠基金,或有其他涉嫌違法及違規行為,會將案件轉交警方或有關執法部門跟進。」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



2013年5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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