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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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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七歲內地男子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五年。

  案情透露,在二○一一年八月至九月期間,一間荷蘭公司收到聲稱來自其商業客戶的假電郵,指示該公司把美金三十八萬八千元轉帳至被告所持有的香港公司戶口。該荷蘭公司其後發現受騙,向香港警方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期間,亦揭發被告在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間,利用三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超過港幣六億七千二百萬元的款項。被告於二○一二年八月入境時被警方拘捕,並控以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於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及被判刑。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及罰款港幣五百萬元。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一十七號



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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