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就售樓說明書及條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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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有關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審視已接獲的售樓說明書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查詢,銷售監管局今日(四月二十六日)有以下回應: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售監管局)由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開始接受賣方向該局提交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的售樓說明書、價單及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截至昨日(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三十分,銷售監管局共收到兩份一手住宅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一份價單及銷售安排文件。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規定賣方在出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必須在出售的日期的最少七日期間內以及出售日期的當日提供售樓說明書,以及在出售的日期的最少三日期間內以及出售日期的當日提供相關價單及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就售樓說明書而言,條例規定售樓說明書必須符合條例的要求。賣方如違反條例上述的要求,條例訂明了包括罰款及/或監禁的罰則。因賣方違反上述要求而禁止其出售其住宅物業,並非條例下的罰則,亦並非立法原意。條例沒有賦予執法當局權力,在賣方違反上述要求時禁止賣方出售住宅物業,這並非漏洞。

  賣方有責任確保其售樓說明書、價單及相關銷售文件及廣告符合法例要求。銷售監管局不會就賣方發布其售樓說明書、價單及相關銷售文件及廣告前作審批。

  銷售監管局在收到售樓說明書和價單後會盡快完成審視有關文件。如發現有懷疑違例情況,監管局會進行調查。假如監管局經調查後認為賣方有可能違例,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會考慮把個案轉介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如律政司提出檢控,最終是由法庭裁定賣方有否違反條例,並不是由監管局裁定賣方有否違反條例。不過,假如懷疑違例的情況性質嚴重,對有關物業的準買方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害,銷售監管局會在不妨礙司法程序下盡快公布有關違例的個案及其懷疑違例的情況,讓準買方有所防範,以保障消費者利益。

  銷售監管局已初步審視了由賣方提交的兩份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一份價單及銷售安排文件。就兩份售樓說明書而言,銷售監管局認為兩份售樓說明書大體上符合條例要求,當中有某些部分有改善空間,例如在住宅物業的樓面平面圖部分,可更全面地述明住宅物業的外部及內部尺寸,在陳述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方面,無須提供例如浴室及廚房的室內裝置的品牌。不過,有關情況並不嚴重。

  銷售監管局初步認為,收到的該份價單及銷售安排文件符合條例要求。

  鑑於條例於四月二十九日生效,銷售監管局於四月二十三日就條例去信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信件內容主要是再次提醒業界在製備及提供售樓說明書時應格外留意的事宜,包括上述事項,以協助業界了解及符合條例的規定。

  此外,銷售監管局繼早前(四月十一日)向持份者發布了約80條常見問答(www.thb.gov.hk/tc/policy/housing/policy/consultation/2011/ordinance3e.htm)後,再於四月二十四日發布了另外數條新增的常見問答(www.thb.gov.hk/tc/policy/housing/policy/consultation/2011/First-hand_Sales_Ordinance_FAQ2.pdf)。四月二十四日發布的常見問答,已涵蓋了商會在四月十七日會議上向銷售監管局提出的關注點。有關的常見問答已上載於運輸及房屋局的網頁。銷售監管局會繼續與商會就條例的實施保持溝通。

  根據條例,賣方在向公眾、銷售監管局或銷售資訊網提供售樓說明書或價單後,可按其需要修改有關文件。銷售監管局會密切監察該兩個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的修訂版本,是否已就銷售監管局的建議作出改善,以決定下一步行動。條例生效後,銷售監管局經審視有關文件如發現有懷疑違例情況,會進行調查。

  賣方在提供經檢視並作修改的售樓說明書時,只要先前的版本,及經檢視並作修改的版本,在發展項目開售前最少七天的期間內,並沒有任何時間中斷地向公眾提供,則該發展項目無須在經檢視並作修改的版本發出後七日才可繼續出售。有關安排見銷售監管局於本年四月十一日向持份者發布的常見問答。

  條例有關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披露交易紀錄、廣告以及售樓安排等的條文於四月二十九日生效。銷售監管局會於四月二十九日,即條例全面生效當日起執法。

  銷售監管局關注傳媒表示憂慮條例對他們報道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情況的影響。根據條例第4部,任何人作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即屬犯罪。條例並非針對記者,而是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手法,特別是以失實陳述或傳布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等形式銷售一手住宅物業,以保障一手住宅物業買家的權利。條例的實施不會影響記者報道一手住宅物業市場的實況。

  條例第5部提供了免責辯護條文,包括關乎涉及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就因為發出、複製、再次傳送或直播等不同形式發布資料或廣告而觸犯法例的情況,設有特定的免責辯護條文。在草擬有關免責辯護條文時,當局參考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相關條文。條例沒有收窄現行的言論空間。

  就有關發布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廣告、作出失實陳述和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而言,控方須證明有關人士知道有關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有關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上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另一人購買任何受條例規管的一手住宅物業。控方須提出證據,證明是該人士蓄意報道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又或者是該人士在罔顧有關資料是否屬實的情況下作出有關報道。



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