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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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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成員(成員)必須年屆65歲才可提取其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算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間,每年年屆65歲的成員的人數、該等成員的僱員供款總額、他們提取的累算權益總額,以及該等成員的戶口當中最高及最低的累算權益提取額分別為何(按附件之表一列出);

(二)就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間每年年屆65歲並提取累算權益的成員分別而言,他們的強積金戶口過去平均每年的投資回報率的分布情況為何(按附件之表二列出);

(三)現時55至65歲的成員的強積金戶口累算權益的最低、最高及平均金額,以及在該等成員當中,受僱超過五年的人數為何(按年齡分別在附件之表三及表四列出);及

(四)過去十年,已提取累算權益的戶口的投資回報率能否達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曾假設的5%的回報率;當局有否檢討接近退休年齡的成員的強積金戶口的投資盈虧狀況;如否,當局會否考慮定期進行該等檢討;如不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三)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要求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資料,並不涵蓋問題要求的數據。

(四)強積金受託人按強積金條例提交的資料,並不涵蓋問題要求的分析。再者,強積金制度並沒有設定目標回報率,強積金受託人按強積金條例的規定,推出不同類型的基金,提供不同預期風險及回報的投資組合,供計劃成員按個人需要選擇。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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