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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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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上月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透過中央人民政府向其提交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報告後,作出審議結論。委員會對於有報道指警方處理示威時過量使用武力,特別是不恰當地使用胡椒噴霧的做法表示關注。此外,委員會亦認為特區政府應就警方在示威中進行攝錄及就進行攝錄的紀錄制訂清晰的指引並使公眾可取覽該等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對委員會的審議結論有何回應,包括會否按委員會的建議制訂及公開使用攝錄器材的指引及進行攝錄的紀錄;如否,原因為何;

(二)警方何時引入大支裝胡椒噴霧;警方在已配備小支裝胡椒噴霧的情況下引入大支裝胡椒噴霧的理據為何;大小支裝胡椒噴霧的用途有何不同,以及大支裝胡椒噴霧的用途是否包括驅散人群或控制示威活動的範圍;

(三)大支裝胡椒噴霧是否前線警員的常規裝備之一;如是,警方何時及因何作此安排;如否,哪些職級及部隊的警員獲配備大支裝胡椒噴霧,以及警員在獲得哪個職級的警務人員批准及在何種情況下,可獲准配備及使用大支裝的胡椒噴霧;

(四)警員是否必須曾接受額外及專門的訓練,才可施放大支裝胡椒噴霧;如是,現時有多少名警員曾接受該項訓練,以及該項訓練是否包括掌握施放胡椒噴霧時不會對目標人士造成傷害的最短安全距離;胡椒噴霧的供應商有否說明大小支裝胡椒噴霧的建議最短安全施放距離,以及不遵從建議可能會對目標人士造成的傷害;如供應商有說明,詳情為何;如否,警方有否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制訂胡椒噴霧最短安全施放距離;如沒有諮詢,原因為何及會否盡快進行諮詢;

(五)胡椒噴霧是否被界定為有關法例下的「火器」;現時警員在施放胡椒噴霧後,須否記錄在記事簿上,以及須否向上司匯報;如須記錄,須記錄的詳情是否包括施放胡椒噴霧的情況、原因及次數;如無須記錄,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作出規定;及

(六)過去一年,警方有否檢討現時的胡椒噴霧使用指引;如有,檢討的結論,包括有何建議及其落實情況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當局留意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警方會繼續根據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

  自二○○六年起,警隊已開始使用手提攝錄裝置記錄與治安有關的事件,以供調查和舉證之用。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去處理所錄得的資料,包括確保錄影片段獲安全保管、妥善處理及適時銷毀。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影片段將被視為證物處理,並會予以保留至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會銷毀。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須於攝製日期起計三十一日後銷毀。如果有需要保留錄影片段超過三十一天,則須經由一名高級警司審批,而該批核人員亦會每月作出覆檢。就使用隨身攝錄機方面,警隊已將有關的背景資料、實地測試情況及行動使用守則,上載到警隊網頁讓公眾人士查閱。

(二)至(四)若有人作出涉及或可能會作出涉及暴力或其他可能會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警方可能需使用胡椒噴劑,以阻止暴力行為及恢復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胡椒噴劑的使用,警隊一向有安全的守則及指引,所有配備胡椒噴劑的前線人員都需接受適當的訓練,確保人員清楚了解相關的安全指引。警務人員如使用胡椒噴劑,須確保在符合使用最低程度武力的原則下方可使用。

  警方於準備二○○五年世貿會議期間引入「大支裝」胡椒噴劑,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衝突場面。

  現時「大支裝」胡椒噴劑並不屬於前線警員的常規裝備。警務人員須獲得警察機動部隊校長或副校長的事前批准,才可於行動中配備「大支裝」胡椒噴劑。使用「大支裝」胡椒噴劑的警員需要接受有關訓練方可使用。

(五)胡椒噴劑的管有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規管。

  警員在每次使用胡椒噴劑後,需要在警察記事冊內作出記錄,並向上司匯報。而有關單位指揮官或單位主管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呈交一份初步報告,內容涵蓋案情摘要等資料以作審視。另外,行動結束後,警司級人員會評估使用胡椒噴劑的情況,確認每次使用均有充分理由。

(六)警方會定期檢討使用胡椒噴劑的指引,研究在訓練、使用、指令及其他程序方面可作改進之處。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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