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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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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目前,《商船(海員)條例》(《條例》)(香港法例第478章)及其附屬法例就海員的工作標準、健康規定及僱用條件等與海員有關事宜作出規定。我現提出《條例草案》,修訂《條例》下有關海員的定義、以及若干技術性的條文,目的是使《條例》下相關定義及條文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公約》)接軌。

  《公約》由國際勞工組織通過,規管遠洋船舶上海員於十四個指定範疇下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

(一)最低年齡;
(二)體檢證書;
(三)海員資格;
(四)海員就業協議;
(五)使用任何獲許可、發證或規管的私營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
(六)工作或休息時間;
(七)船舶配員水平;
(八)起居艙室;
(九)船上娛樂設施;
(十)食品和膳食服務;
(十一)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十二)船上醫療;
(十三)船上投訴程序;及
(十四)工資支付。

  《公約》將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在全球已批准《公約》的成員國實施,屆時香港註冊的遠洋船舶在這些成員國的港口亦須符合《公約》的要求。我們建議修訂《條例》,以便落實《公約》規定和確保香港的相關法規可以達到最新的國際要求。

  《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修訂。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為配合《公約》而修訂「海員」的定義。現時《條例》中「海員」的定義將船長、高級船員及駐船醫生從《條例》若干條文的適用範圍中剔除。而根據《公約》,「海員」泛指在船上以任何職務受僱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當中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及駐船醫生等。因此,我們建議修訂《條例》內「海員」的定義,使與《公約》接軌。此外,《公約》亦容許各地主管當局因應當地情況,在徵詢船東組織及海員組織的意見後,決定某一類別的人士是否被視為海員;故此,我們建議在《條例》中加入附表,指明某些在船上工作的人士不會被視為海員,例如在船上工作的領港員、船東、已承擔船東的船舶營運責任的船舶管理人或租用人、履行執法職務的執法機構人員,以及工作只關乎船舶或其機器或設備的建造、改建、修繕或測試,但不關乎船舶的甲板部、機房部或管事部的正常操作的人士。我們更建議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有需要時,經徵詢海員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可以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該附表。上述對「海員」的定義的有關修訂建議,對現行規管制度影響不大。

  另一項主要修訂建議是容許海員組織提供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根據現行《條例》,現時海員組織,包括工會,不符合資格獲海事處發出許可證,以提供海員招募和安置的服務。雖然至今並無海員組織向海事處表示有意提供該等服務,但因應《公約》要求,我們建議修訂《條例》的相關條文,容許海員組織向海事處申請許可證,為香港註冊船舶提供海員招募和安置服務。

  《條例草案》亦加入條文,說明將來可藉制訂附屬法例,採用「直接提述方式」(direct reference approach),以直接提述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條文,使透過本港法例適時地執行屬技術性質的最新國際規定,例如海員身體檢查的範圍及海員艙房的標準等。

  除剛才提及的主要修訂外,《條例草案》亦提出若干屬技術性質的雜項修訂建議,例如刪除現時限制三十五歲或以上人士不可向海事處註冊以受僱為海員的規定,以及容許海員可就船上任何事宜直接向海事處總監作出投訴。

  待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我會根據《條例》賦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的權力,制訂和修改相關附屬法例,以落實《公約》的具體規定和其他要求,例如禁止十八歲以下的海員在夜間工作、規定船上廚師須取得相關資格,以及訂定一套發證、檢查和執行機制,確保在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舶符合《公約》的要求。完成所有立法程序後,我們會通報中央政府,要求把《公約》適用於香港。

  主席,落實《公約》,對提升香港註冊遠洋船舶上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及全球最大船舶註冊地之一的地位,至為必要。我們的立法建議經諮詢船東及海員組織,並已獲他們支持。我們希望各位議員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以便香港早日落實《公約》。

  多謝主席。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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