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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人道毀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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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近年,政府每年預留約130萬元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作人道毀滅動物的用途。很多動物福利團體對此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三個年度,漁護署用於捕捉動物及人道毀滅動物的實際開支和詳細帳目(例如購買醫療器材的費用及行政費等)為何;

(二)人道毀滅動物的平均每隻成本由二○○九至二○一○年度的102元上升至二○一一至二○一二年度的138元的詳細原因為何;

(三)漁護署於過去三個年度捕獲的流浪動物當中,被領回/領養及人道毀滅的動物分別有多少;該等動物平均被飼養多久後被領回/領養或被人道毀滅;

(四)漁護署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接收的棄養動物有多少;該署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接收的動物當中,被領回/領養及人道毀滅的動物分別有多少;

(五)動物的健康狀況是否漁護署考慮將其人道毀滅的主要因素;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有多少健康的動物被人道毀滅;

(六)漁護署有否就人道毀滅動物訂立明確的準則及詳盡的實務指引,供相關的職員及獸醫依循;如有,詳情為何、該等準則及指引的訂立日期及最後修訂日期為何,以及有否第三者監察人道毀滅動物過程是否依循指引;如果沒有準則及指引,該署會否考慮訂立,以及會否在指引中訂明須有第三者監察整個過程;

(七)現時漁護署採用甚麼方法人道毀滅動物,是否包括使用吸入性氣體及注射藥物;如果包括,使用的氣體及藥物為何,以及在動物身體哪個部位(例如四肢靜脈、頸部靜脈或心臟)注射藥物;及

(八)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漁護署推行了哪些加強管理流浪動物和推廣動物福利的措施,以及實際的開支為多少?
 
答覆:

主席:

  就動物領養事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與動物福利團體緊密合作,以及向他們提供支援,包括為可供領養的貓狗安排免費絕育服務。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近年被人道毀滅的貓狗數目已不斷下降。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過去三個年度,漁護署用於捕捉動物及人道毀滅動物的開支載於附件一。

(二)有關人道毀滅動物的平均每隻成本數字有所上升,主要因為被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持續下降,但其他固定開支大多維持不變。

(三)及(四)過去三年,漁護署捕獲的流浪動物、接收的棄養動物、被主人領回、被領養,以及被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載於附件二。

  過去三年,流浪動物由被漁護署捕獲至被主人領回、被領養或被人道毀滅前,獲署方飼養的平均日數分別為二○一○年的7.5日、二○一一年的7.6日及二○一二年的8.1日。

(五)在一般情況下,捕獲的流浪動物或接收的棄養動物會先送往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作觀察。若動物的健康情況許可,暫住時間為四天。觀察期間,當值獸醫會密切留意動物的健康及其他狀況,以確定牠們是否適合被領養。無人認領的動物如果身體健康及性情溫馴,會轉交動物福利團體,以安排供市民領養。只有因健康問題或性情理由而被評估為不適合供領養,以及沒有動物福利團體表示能安排領養的動物,才會被人道毀滅。

  漁護署沒有備存被評估為健康良好但被人道毀滅的動物的統計數字。

(六)漁護署根據相關的香港法例,包括《動物羈留所條例》(第168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處理流浪及被棄養的動物。漁護署也有就人道毀滅動物訂立實務指引,供相關的職員及獸醫依循。該指引最近一次的修訂是於二○○九年十月作出。指引的內容概述於第(五)部分的第一段。在人道毀滅動物的過程中,最少會有一名農林督察及一名獸醫一同參與。

(七)現時,漁護署使用一般的注射性麻醉藥為動物進行人道毀滅。注射部位由獸醫視乎情況而定,一般會先在肌肉(大腿或臀部)注射,再於心臟注射。

(八)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漁護署致力推行多項有關管理動物及推廣動物福利的措施,包括(i)實施優化的教育及宣傳計劃,以推廣動物福利及「做個盡責的寵物主人」的信息;(ii)擬訂有關正確售賣和飼養寵物及其他動物的守則;(iii)對觸犯相關動物法例的寵物主人及寵物售賣商加強執法;(iv)透過跨部門特別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及愛護動物協會的代表),改善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或投訴的處理工作;(v)就動物領養事宜,加強與動物福利團體合作及向他們提供更多技術和財政支援,以及舉辦有關動物福利和管理的活動;(vi)向相關動物福利團體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以便他們實施和監察狗隻「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以及(vii)成立牛隻事宜專責隊,並與相關動物福利團體及地區合作,實施管理流浪牛數目的長遠策略。當局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額外撥款490萬元,以實施上述優化措施。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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