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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阻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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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據報,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在中環威靈頓街,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向一名拾荒長者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通知書),飭令她於四小時內移走放置在馬路及行人道上的物品,否則會採取進一步的執法行動。有市民指出,有商業宣傳品長期擺放在全港各區不少街道上,有印刷媒體在各區港鐵站出口、行人過路處及主要行人通道擺放及派發報刊,亦有團體在各區設置街站及懸掛橫額宣傳理念,他們質疑當局為何不對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到有關拾荒長者的物品阻街和有礙觀瞻等的投訴數目為何,以及食環署分別就當中多少宗個案發出通知書及提出檢控;

(二)過去5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到有關商業活動(包括示範及宣傳商業產品,以及登記寬頻上網及流動網絡等電訊服務)及團體的宣傳活動阻街等的投訴數目為何;食環署分別就當中多少宗個案發出通知書及提出檢控;

(三)過去5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到有關印刷媒體在各區港鐵站出口、行人過路處及主要行人通道擺放及派發報刊的投訴數目為何;食環署分別就當中多少宗個案發出通知書及提出檢控;及

(四)當局在接到第(一)至(三)項的投訴後,會否因應被投訴人的身份、他們被投訴的次數及個案的嚴重性決定是否採取執法行動;如會,具體的執法標準及法律依據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2)(a)條的規定,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如發現任何物品或東西的擺放方式妨礙街道潔淨工作,可向物主送達通知書。倘未能尋獲該物主或確定物主身份,則可將通知附於該物品上,規定在該通知書送達或附於該物品後的四小時內,把物品移走,並防止該物品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再次造成妨礙。如不遵辦,食環署會將有關物品移走。

  提問中提及中環威靈頓街及吉士笠街交界的地點,該處的行人路狹窄、人流和車輛流量大,食肆商鋪林立,拾荒者在上址處理大量廢紙/環保物料,會引致環境壎糽M通道阻塞等問題。食環署經常因此接獲市民投訴。中西區區議會轄下的地區管理委員會亦十分關注拾荒者在上址整理及堆積廢紙/雜物,因而佔用行人路及行車路面的問題,並要求食環署及相關部門跟進和定期向委員會匯報。

  根據記錄,食環署於去年十二月五日下午接獲投訴,指上址有人在路邊擺放及處理雜物,造成阻塞及環境壎芚弘暋D。該署調查後發現,該名拾荒者將大量撿拾回來的紙皮等物品擺放在街道上,造成阻礙。經口頭警告後,有關人士未有依照指示移走物品,故食環署人員根據上述法例於物品上附上通知書。其後覆查時發現有關物品已被移走。

  食環署至今沒有再發現該拾荒者的活動有妨礙街道潔淨工作或影響環境壎耵滷〞p。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獲有關拾荒者的物品阻街和引致環境壎肭暋D的投訴數目及執法詳情載列於附件一。

(二)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獲有關商業活動及團體的宣傳活動阻街的投訴數目及執法詳情載列於附件二。

(三)過去五年,食環署在全港各區接獲有關派發報刊活動阻街的投訴數目及執法詳情載列於附件三。

(四)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壎矷A因此會優先處理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個案,並會按違規情況和調查結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22(2)(a)條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向相關人士發出警告及採取檢控行動。

  就一般阻街個案而言,食環署人員會先向有關物主發出警告,如警告無效,才會因應情況考慮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採取執法行動。在提出檢控前,食環署人員會考慮現場行人道是否暢通無阻,有關物品的大小、擺放時間和位置,以及有否對行人造成阻礙或不便等因素,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據食環署觀察所得,派發報刊的活動一般不會妨礙街道清掃工作。

  此外,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1)條的規定,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否則任何人士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而在街道上展示的商業宣傳品,一經發現,食環署人員會即時移走,若發現有人在現場張貼,會即時提出檢控。此外,如有充分證據,食環署亦會根據上述條例第104D(1)條檢控有關的受益人。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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