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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學前幼兒遊戲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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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越來越多家長安排子女參加學前幼兒遊戲小組(遊戲小組),希望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或培養他們的肢體及社交技巧。然而,由於遊戲小組不受《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及《教育條例》(第279章)監管,有市民關注遊戲小組的安全、質素及收費問題;例如,遊戲小組的質素及師生比例參差、有一些遊戲小組營辦者要求家長預繳數個月的費用,而家長為子女報讀該等小組時亦欠缺小組的有關資料作參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定期搜集有關遊戲小組的數據資料,包括遊戲小組的營辦者及參加遊戲小組的幼兒的數目;若有,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以及可否提供該等資料;若沒有定期搜集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遊戲小組的營辦者及小組導師的資歷及背景進行審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就遊戲小組的師資、師生比例及課程內容作出規定和監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就遊戲小組營辦者可收取的預繳費用設定上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規定遊戲小組營辦者向幼兒家長披露遊戲小組的各項細節(包括師資、師生比例及課程內容等);若會,如何監管;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任何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三歲兒童,以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均須註冊為註冊幼兒中心,現時社會褔利署(社署)及教育局轄下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均有根據《幼兒服務條例》規管註冊幼兒中心,社署負責規管專為未滿三歲的兒童提供照顧及監管的獨立註冊幼兒中心,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則負責規管同時為三至六歲幼兒提供教育服務的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為學前幼兒提供遊戲學習課程的遊戲小組,則不受《幼兒服務條例》監管。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只要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八人或多於八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便須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因此,沒有提供教育課程的遊戲小組(例如旨在促進幼童智力發展或培養他們肢體及社交技巧的遊戲小組),不屬於《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

(一)由於一般遊戲小組所提供的活動不受《教育條例》規管,因此教育局未能就問題所提及的遊戲小組提供有關數據。

(二)至(五)如個別機構提供教育課程(例如語文學習等),不論其活動形式或學生的年齡,並符合以上有關人數的規定,便須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註冊及臨時註冊學校的校舍及結構、收費、師資、師生比例、課程等,均須符合《教育條例》的規定及遵守教育局不時發出的指示。教育局人員亦可視察任何學校,以確定該學校是否遵守本條例及學校運作是否令人滿意。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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