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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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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高等法院於本年二月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是一筆數百億港元遺產的受託人,並須嚴格遵守遺囑條文,將遺產作慈善用途。該筆遺產包括華懋集團資產。另一方面,早前有傳媒報道,華懋集團前企業管治總監(總監)指出,羅兵咸永道會計事務所同時擔任遺產管理人及華懋集團核數師和行政總裁辦公室成員三個角色,令該集團大幅偏離良好企業管治及收益受損。報道又指出,按該位總監所披露,華懋集團某些人事安排,不利華懋基金履行遺產受託人職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律政司司長會否以慈善事務守護者身份,調查及跟進上述遺產受託人,有否盡責保護屬該筆遺產的華懋集團資產,使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並作慈善用途;如會,將怎樣跟進;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提問涉及的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現任臨時遺產管理人(即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的三位合夥人)由法庭於二○一二年三月委任。為了有效履行其職責,現任臨時遺產管理人已直接或委派代表作為華懋集團核數委員會成員和行政委員會成員,從而參與華懋集團的事務,有關安排亦為法庭所知悉。

  按照法庭命令,臨時遺產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事務。臨時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下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雙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臨時遺產管理人不得分配遺產。臨時遺產管理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臨時遺產管理人作為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及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並在有需要時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及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提出申請或尋求指示。

  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詳細事宜,包括個別財產(包括公司或集團)的處理及管治的詳情,受法庭監察。律政司司長則會按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份繼續密切留意遺產的管理和保存及適時作出跟進。

  至於華懋慈善基金作為遺產信託人履行職務的事宜,如上所述,有關遺產現時繼續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和保存。遺產的最終分配仍有待法庭在詮釋遺囑條文的案件上訴審結後判定。律政司會繼績協助法庭處理該案件,如有需要,會就遺囑的執行事宜適時作出跟進。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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