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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眾對昨日(四月十一日)鴨�c洲海怡半島發生的四級火警非常關注,消防處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二日)作出以下回應:
* 昨日消防處第一批到場的消防人員進入有關大廈後,首先進行內部滅火救援工作及協助疏散受影響居民。當他們在位於發生火警單位的下一層(即16樓)使用提供救火水源的大廈消防栓時,發現操作不正常,水壓不足。於是立即委派其他在場人員在地面鋪喉上樓,以提供穩定水源進行滅火工作。除確保現場有足夠的水源滅火外,同一時間亦調派一輛泵車及一輛鋼梯車到該大廈後面的緊急車輛通道上進行外圍水塔工作,升起雲梯向肇事單位的上下樓層噴射水幕,防止火勢向上下或鄰近單位蔓延。
* 從消防滅火的行動策略而言,雲梯作為水塔的功用是防止火勢從單位外牆蔓延到附近其他單位。在滅火行動中,並不一定需要從外射水進入起火單位作滅火工作。假如確實有此需要,必須令在內工作的救援人員知悉,以便在射水前撤離現場。因為射水進入起火單位會將熱力和濃煙推入單位及樓宇內,會對在場進行滅火工作的消防人員及樓宇內逃生的居民構成危險。
就今次事件而言,由於當時消防人員已在樓宇內進行滅火工作,因此亦不宜使用雲梯從外射水進入單位內。
* 海怡半島各期各座的緊急車輛通道的位置各有不同,大部分樓宇都是以海怡路作為緊急車輛通道,但有些距離行車路較遠的樓宇會利用海濱長堤或休憩空地作緊急車輛通道。在火警當日,本處大部分消防車輛都停泊在較闊的海怡路上,並按實際行動需要,只將兩輛大型車輛(泵車及鋼梯車)駛入7座至10座旁的緊急車輛通道,期間並未遇到任何阻礙。
雖有市民指第3期21座旁有花槽,恐怕阻擋緊急車輛通道,但實質該花槽所在的地方是第3期(21至28座)緊急車輛通道的末端,在設計上並不需要通往10座所在的第2期。而且今次的滅火行動中,根本不需要使用該段第3期的緊急車輛通道。
本處的消防行動單位會定期在管轄範圍進行視察,以了解當地環境。就該屋苑而言,亦會進行這類視察。
* 昨日最先到達海怡半島的消防車輛都停泊在近13座外,泵車並接駁該處最近的街井水源,以供撲救10座的火警。有市民質疑本處人員為何不先接駁10座旁長堤的街井,但這安排是按實質行動部署,以預留適當空間供稍後駛入的另一輛泵車和鋼梯車停泊,以便在有需要時進行外圍水塔工作。
* 關於昨日火警的起火原因尚在調查中。資料顯示該大廈的消防設備的規格符合本處要求,而該設備亦在去年7月26日由有關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年檢,從提交的年檢證書內沒有顯示系統有故障。而在年檢後至昨日火警前,本處沒有接獲任何有關該樓宇消防設備故障的報告。
本處在昨日火警救熄後曾對發生火警的大廈的消防設備進行初步調查及檢測,以找出其消防栓/喉轆系統失靈的原因。本處的消防設備專責隊伍人員今日到發生火警的大廈再度詳細檢查及測試消防栓/喉轆系統,包括喉管、水缸、水泵、消防栓出水口及喉轆,以及街道消防栓系統。調查及測試仍在進行中,有關資料尚待核實及須作進一步分析。
* 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當註冊的消防裝置承辦商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於完成有關工程後14天內,發出一份證明書,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任何承辦商如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證明書或副本,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消防處如發覺有關的註冊承辦商曾就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其不適宜名列於註冊紀錄冊,或繼續將他列入註冊紀錄冊會妨礙該條例的妥當執行,則消防處可將此事宜轉交規管上述承辦商的紀律聆訊委員會。對此,紀律聆訊委員會會作出紀律聆訊,如證實有違規,可對承辦商作出記分及停牌。
消防處對消防裝備承辦商,有一套違例記分制的行政措施以作監管。任何承辦商如被本處檢控或曾遭紀律聆訊委員會進行紀律程序,會被本處記分。在該記分制下,承辦商被記分越多,本處對其所承包維修保養的消防設備系統進行巡查的次數亦會相應增加。
完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