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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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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四月十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了「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行動於昨日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三十分進行。入境處特遣隊及反偷渡情報局共調派七十五名人員參與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了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展覽館、酒樓及裝修中的單位等,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案僱主。被捕的九名非法勞工為五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四十歲,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四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六十四歲。

  所有非法勞工現正被羈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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