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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男子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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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間公司及一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四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1,600元至5,4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旺角四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於砵蘭街兩間會社喬裝顧客,惠顧食物和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牌照處人員亦發現其中一間會社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有關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條件。

  於洗衣街的會社內,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招待非會員及逃生通道被阻塞,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9及19項條件。此外,位於登打士街的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會社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以及逃生通道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9及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三間公司及一名男子均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4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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