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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以實施《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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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四月五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實施《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公約》)的規定。

  由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公約》,目的是保障海員能得到體面就業的權利。《公約》載列一套全面的全球標準,規管遠洋船舶上海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所涵蓋的十四個範疇包括最低年齡、體檢證書、海員資格、作息時間、起居艙室、膳食等。

  《公約》將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在已批准《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的司法管轄區生效。

  在香港,《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已訂明海員的工作及僱用條件。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說:「香港是國際航運中心,船舶註冊噸位居世界第三位,務須符合在航運範疇中最新的國際標準,包括《公約》規定的標準。」

  《條例草案》旨在使《條例》下若干現行定義及條文與《公約》接軌。

  《條例草案》建議的主要修訂包括有關「海員」定義的修訂、容許海員組織提供招募和安置海員的服務,以及採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日後根據《條例》制訂附屬法例,以便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的規定。

  此外,《條例草案》作出多項雜項修訂,例如刪除現行容許從事提供海員的公司向海員收回部分就僱用海員而向政府繳付的款項的條文,以及刪除現行三十五歲或以上人士不可向海事處註冊以受僱為海員的規定。

  發言人說:「政府在制訂立法建議期間已徵詢船東組織和海員組織的意見。他們支持立法建議,以推行《公約》。」

  《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2013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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