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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未經准許在公眾地方懸掛非商業宣傳品加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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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二日)表示,就近月有團體在公眾地方懸掛大量橫額以表達意見,部分橫額更懸掛於禁制展示區,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使用道路可能構成危險,有關政府部門將對該等未經准許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及橫額加強執法。

  發言人說:「除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外,過往就有關宣傳品展示的事宜,個別團體的代表曾在公眾地方爭執和推撞,對行人造成極大的滋擾或不便。」

  他指出,根據地政總署的記錄,該些橫額為未經准許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儘管政府已多次提醒相關團體有關「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的安排,惟情況未有改善,因此政府認為有需要對該等未經准許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及橫額加強執法。

  發言人表示,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將向違例人士發出警告,其後會採取執法行動,包括進行清拆行動,移走所有未經准許而懸掛的非商業宣傳品,向相關人士追討有關的移走費用,並且會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政府由二○○三年五月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以管理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並於二○一一年八月對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作出修訂。

  為推行該管理計劃,地政總署部分職員獲食環署署長授權,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條,就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發出准許。任何人未獲當局給予書面准許而在路旁展示宣傳品,即屬違法。此外,有關實施指引訂明,道路中央分隔欄、行人過路處,以及路口交通上游30米範圍內均禁止展示宣傳品。

  食環署與地政總署定期進行聯合行動,清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食環署會視乎個別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向展示該等宣傳品的人士及其他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04D條需負刑責的人士,採取刑事檢控行動,或只是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已上載地政總署網頁: www.landsd.gov.hk/en/images/doc/guidelines.pdf。



2013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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