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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君彥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2013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規則》的報告的議案發言全文:
代主席:
現時有多種期貨合約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為減低期貨合約對金融市場穩定性的潛在影響,並利便市場監察,期交所在其規則中就期貨合約施加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及/或持倉限額。市場參與者的持倉量一律不得超過持倉限額。如市場參與者的持倉量達到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水平,便須就該持倉量向期交所提交通知。
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1)條,訂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規則》),於法例�堶q明該等限額及申報水平,為該等限額及申報水平提供法律效力,以鼓勵合規、利便風險管理。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及二零一二年九月推出�瓻�波幅指數期貨合約及美元兌人民幣(香港)期貨合約。就此,證監會透過《2013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規則》對《規則》作出修訂,在《規則》附表1內加入這兩種期貨合約,以及分別把這兩種合約的持倉限額及須申報的持倉量,列為該附表的第12及第13項。
在此,我要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以及另外五位議員,參與審閱這條技術性的附屬法例,並就修訂《規則》的需要、設定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的依據,以及期貨合約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結算安排等事宜作出詳細討論。政府歡迎小組委員會支持制定此附屬法例。
隨�茈萿k會完成審議此項附屬法例,《2013年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修訂)規則》將於四月十二日正式生效。多謝代主席。
完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