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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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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長吳克儉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教育局建議修訂法例,讓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供款人的公積金收益,在破產時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目的是保障教師供款人累積的公積金收益。

  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均屬法定公積金計劃,在符合《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的情況下,為受僱於補助/津貼學校或直接資助計劃學校而屬供款人的教員在終止受僱時提供款項,若有關教員去世,則將款項撥入其遺產。

  在二○○八年,法庭就一宗涉及一名津貼學校公積金教師供款人的破產案件中,裁定《教育條例》第85(3)條不能阻止破產人的公積金收益免於歸屬破產案受託人。法官並建議當局考慮修訂法例,擴大保障範圍,以普遍涵蓋破產情況下的退休利益。

  就此,我們檢討了《教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亦參考了其他主要有關退休福利的法例,例如適用於公務員的《退休金條例》及《退休金利益條例》,以及適用於大部分就業人口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這些條例下破產成員的退休利益均受保障。因此,教育局認為須修訂法例,以確保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供款人一旦破產,其公積金收益可獲得合適的保障。

  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均是強制性儲蓄計劃,目的在於協助資助學校教員儲蓄,以備退休之用,性質與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相類似,並屬一次過支付款項。因此,我們參考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保障範圍,在條例草案中建議修訂《教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令保障範圍與強積金一致。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教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如補助學校公積金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計劃成員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該名成員在該兩項公積金計劃內的任何收益的權益或權利,可免於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其次,條例草案亦訂明截算日期,說明新法例實施當時或之後被判定的破產,方受保障。

  最後,條例草案亦提出修訂相關附屬法例,即《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現時,根據該兩條公積金規則的規定,如從某供款人的帳目終結日期起計三年內,無人就公積金收益提出合法申索,則該帳目貸方餘額的款項,須轉撥入儲備金的貸方帳目內。有關修訂可讓破產的供款人選擇在獲解除破產後,方從已終結的帳目中提取收益。

  就有關修改法例的建議,我們已諮詢了補助學校及津貼學校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在去年十二月諮詢教育事務委員會。兩個公積金委員會及教育事務委員會均支持修例。

  主席,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能夠盡早為兩個公積金的供款人在一旦破產時提供保障,謝謝。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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