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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通過修訂《公司(董事報告)規例》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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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通過修訂《公司(董事報告)規例》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修訂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公司(董事報告)規例》乃根據新《公司條例》第452(3)條訂立,旨在訂明董事報告內須載述的事項。此項規例大致重訂現行《公司條例》(第32章)第129D條的規定。立法會有關小組委員會在討論此項附屬法例期間,對個別條文提出了意見。經詳細考慮後,我們建議作出議案所載列的修訂。以下我將簡介主要修訂內容。

  首先,現行《公司條例》訂明公司須就有關藉購入債權證而令董事獲得利益的安排,以及公司發行債權證的詳情,在董事報告中作出披露。此項規例原建議取消有關債權證的披露要求,因為從公司角度而言,債權證只是借取資金的眾多渠道之一,無需特別訂定條文。但因應小組委員會有意見認為披露這些資料將有助提高公司透明度,當局同意修訂此項規例第3條,及加入第5A條,以落實小組委員會就此方面的建議。

  另一方面,為提高公司內部管理事宜的透明度,從而加強企業管治,此項規例就報告內容加入了一項新規定,如公司董事因與董事局意見不合而辭職,並向公司提供意見不合的理由,公司即有責任在董事報告中提供這些理由的摘要。委員原則上認同新要求,但同時認為應擴闊條文的適用範圍,並提出了有關如何完善披露機制的意見。就此,我們採納了委員的建議,修訂此項規例第8條,不再將披露要求限於與董事局意見不合而辭職的理由,而訂明如果董事書面提供的辭職理由關乎公司事務,公司即須提供摘要。

  除上述兩方面外,我們亦向小組委員會主動提出了一些技術性修訂。當中,我們原建議在公司財務報表的附註內披露所有董事在交易、安排及合約中具相當分量利害關係的資料,但考慮到會計業界就實際運作情況所提出的意見,我們建議就提交報告公司以外的交易、安排及合約而言,恢復現行規定,即公司須在董事報告中披露這些資料,而非將其載於財務報表的附註內。此外,我們亦對規例的中文文本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使條文與英文文本及主體法例更為一致。

  代主席,此項議案所載對《公司(董事報告)規例》的修訂條文,已經過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議及討論,並獲得小組委員會支持。最後,我特別希望指出,根據新《公司條例》制訂的附屬法例旨在訂明各項相關的行政、程序及技術事宜,屬新公司法的一部分,將為香港公司的成立和運作提供一個現代化的法律框架。這個新框架旨在提升企業管治、改善規管、方便營商和使法例現代化,從而加強香港作為公司註冊地的競爭力,並提升其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小組委員會審議十多項附屬法例的工作確實非常繁重,但也同時對本港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就此,我對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及其他委員表示衷心感謝。我期待與小組委員會繼續合作,完成餘下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爭取在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實施新《公司條例》。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此項議案。本人謹此提出議案,多謝代主席。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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