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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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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截至去年六月底,在政府以免收或收取象徵式地租的方式,向社會福利機構的體育會及私人體育會(體育會)批出的73份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中,55份已到期。該等體育會在契約土地上提供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主要供會員使用,而它們按契約只須有限度對外開放設施。有市民指出,本港的土地是珍貴的公共資源,政府應在續約時加入條款,以確保體育會有效運用政府土地及增加開放設施予非會員使用的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份契約現時每年的市值地租及政府實際收取的地租分別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向續約的體育會收取市值地租;若否,原因為何;政府有何政策確保不會間接或直接補貼體育會的營運開支;有關的體育會有否在續約時要求政府批出更多土地;若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政府表示會在新契約要求體育會加強開放有關體育設施,該等體育會是否接納要求;若否,政府如何處理有關的續約申請及詳情為何;政府會如何監察體育會在續約後有否切實履行開放設施的條件及有否訂定合理的非會員使用條款;及

(三)鑑於政府表示會在新契約規定各體育會的設施須每月開放不少於50小時(即體育會只要把會所內其中5項設施,每月開放各10小時便符合規定),政府如何確保公眾有合理和充足的時間使用有關設施;政府有否評估在新契約生效後,使用各體育會的設施的公眾人士數目將會增加多少,以及是否值得繼續以遠低於市值的地租水平出租珍貴的土地予體育會?

答覆:

主席:

  民間團體透過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在獲批租的土地上營辦康體設施這安排在香港由來已久。契約承租人多年來投放資源以發展和管理其轄下的設施,又讓外間團體使用其設施,對滿足市民體育運動方面的需要作出貢獻。一如先前向立法會闡釋,我們認為契約承租人可繼續發揮這方面的作用。不過,我們亦認為他們在這方面仍有進一步貢獻的空間。為此,我們的政策是為二○一一和二○一二年期滿的契約續期,惟承租人須遵守契約的續約條件,即進一步向外間團體開放其設施,以配合政府就體育發展所訂的政策目標。

  待目前的一輪契約續約工作完成後,我們將會檢討契約的政策,而在檢討時,我們考慮的因素將包括體育發展政策、土地的用途、承租人會員的關注,以及廣泛的公眾利益,冀為契約政策釐定未來路向。為免影響檢討的結果,我們會告知契約承租人,在當局處理其契約續期的同時,他們不應期望契約期滿時將會再予續期,又或即再予續期,亦未必會繼續以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

  我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一般私人遊樂場地契約而言,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的地租,相當於批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

  地政總署表示,沒有收到該等承租人申請在契約下增撥土地。

(二)我們已告知私人體育會所及其他承租人,他們必須進一步向外間團體開放其設施,承租人亦表示願意遵守此規定。承租人亦須於其網站公布轄下設施的資料,有關設施的資料亦會見於民政事務局的網站。

  在監管方面,我們會規定契約承租人提交季度報告,交代他們向外間團體開放設施的情況。我們亦會進行抽樣查核,並會因應投訴,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三)為確保外間團體可適度地使用私人體育會的設施,我們會在續期契約中增訂條件。我們已要求承租人在情況許可下,在最低限度規定以外提高其設施的對外開放程度。根據承租人迄今提交的計劃書,大部分會所已承諾每月開放其體育設施供外間團體使用的時數超逾50小時,而某些會所的開放時數,更遠超最低限度的規定。我們亦會規定私人體育會須讓外間團體在若干指定的時段可優先租用體育設施。

  當有關提高設施開放程度的規定予以落實,而該等可供外間團體使用設施的宣傳亦予以加強後,我們預期公眾使用承租人設施的數字將會顯著增加。鑑於續租工作仍在進行中,現時我們並無此項數字的估算。在檢討契約的政策時,我們將會檢視外間團體使用承租人設施的程度,以釐定未來路向。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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