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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回應「港人港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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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意見認為「港人港地」措施可能出現漏洞,讓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信託方式持有單位,地政總署今日(三月二十日)回應如下:

  「港人港地」措施已設有機制防範和處理有關情況。兩幅用地的契約會指明,從相關批地文件的日期起計30年內,購買人(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在讓與於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前,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而售賣同意書主要條款除了包括身分資格外,亦有:

* 要求買方須以本人的名義購買該物業和接受物業權益,並作為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 同時要求買方為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作出法定聲明;

* 而該法定聲明須於訂立轉讓契前向土地註冊處註冊。

  如買方蓄意違反售賣同意書的要求,並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便需承擔後果,包括: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 此外,有關法定聲明之住宅單位轉讓屬違反地契條件之交易,政府有權就有關違反地契採取行動,並可對有關住宅單位強制執行重收權。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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