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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申請樓宇按揭貸款的入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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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本人接獲一些受聘於內地工作並透過內地銀行帳戶支取薪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投訴,聲稱有本港銀行不接納內地銀行的帳戶紀錄作為入息證明,並拒絕其樓宇按揭貸款申請,令他們無法置業。該等市民被逼長期租住私人住宅,高昂的租金開支使他們的生活負擔沉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哪些本港銀行在處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樓宇按揭貸款申請時,不接納非本港銀行的帳戶紀錄作為入息證明,該等銀行採取此做法的原因為何,以及該等銀行會否接納其他的入息證明;若不接納,原因為何;及

(二) 政府會否協助上述組別的人士解決他們在申請樓宇按揭貸款時遇到的困難;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為審慎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銀行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及準確的入息證明。雖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並無指定銀行應該接受哪些特定入息證明文件,但是銀行一般會要求客戶提供僱主發出的糧單、銀行出糧紀錄或稅單等文件作為入息證明。

  至於銀行是否接納非本地銀行的帳戶紀錄作為入息證明,則需要視乎這些紀錄是否能夠準確及可靠地反映借款人的入息情況。

(二) 根據金管局向銀行了解,一般來說,如非本地銀行的帳戶紀錄能清楚顯示哪筆款項為出糧紀錄,銀行都會接受作為入息證明。否則,銀行會要求按揭貸款申請人提供額外證明,例如僱主發出的工作及薪金證明文件,按個別情況作出決定。另外,有個別銀行亦會有額外要求,例如要求按揭貸款申請人提供紀錄證明在內地有關的收入會否按月匯到香港,以證明借款人有足夠資金應付在港的開支及償還按揭貸款。

  如借款人提供的入息證明文件未能符合銀行審批貸款的要求,銀行可拒絕接受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銀行審閱借款人的入息證明文件是一項必須的審慎信貸風險管理措施,這項措施同時適用於本港及其他地區工作的貸款申請人。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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