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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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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更新香港法例第311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的空氣質素指標,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港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由一九八七年開始採用。二○○六年世界壎芠梒斯o表新的空氣質素指引後,政府在二○○七年委託顧問就更新空氣質素指標進行研究,並在二○○九年就顧問建議諮詢公眾。經研究諮詢結果和制定一系列空氣質素改善措施後,政府在二○一二年宣布採納新的空氣質素指標,由二○一四年起生效。新指標以世尷躓蟢霂屨引的中期和最終目標為基準,與歐盟及美國採納的標準大致相若。我們已於去年四月向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改善空氣質素小組委員會介紹這計劃。

  為達致新的空氣質素指標,我們會推行全方位的空氣質素改善措施,針對發電廠、車輛及船隻等各個主要排放源頭。我們亦在去年十一月公布粵港兩地至二○二○年的聯合減排計劃。本年的《施政報告》,亦已就淘汰老舊柴油商用車及改善船舶排放提出具體建議。

  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由二○一四年一月起,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評估有關工程及工序的空氣質素影響時,將以新的空氣質素指標為基準。

  此外,條例草案亦為在新指標生效前,已取得環境許可證的工程提供過渡安排。這些工程如在新指標生效起36個月內,提出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將按舊的空氣質素指標審批。這將確保環評系統的完整性,亦讓取得環境許可證的工程,在合理時間內避免因更新指標而受影響。

  條例草案亦規定,政府需最少每五年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一次,向環境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這是我們對保障公眾健康和改善空氣質素的承擔,而檢討的頻率亦與國際間最佳的做法一致。在檢討時,我們會檢視空氣質素改善措施的成效,以及減排技術的發展,並研究收緊指標的可行性。我們的長遠目標是達致世尷躓蟢霂屨引的最終目標。

  多謝主席。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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