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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專營權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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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專營權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同意批出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給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龍運巴士有限公司(龍運)及城巴有限公司(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網絡專營權)(城巴)。新巴的新專營權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而龍運及城巴的新專營權將於今年五月一日生效。

  為了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利益,自一九九○年代起批出的所有新巴士專營權已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而上述三個專營權也沒有包含「利潤管制計劃」的安排。我們因此建議立法會根據一貫做法,通過今日議程所載的三項議案,確立三個新專營權不受「利潤管制計劃」規限。

  就此,我要感謝立法會為審議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對決議案並無異議。以下我會解釋排除「利潤管制計劃」的背景和情況。

法例背景

  按《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條例》)第5(3)(b)條,除非相關的條文得到立法會藉通過決議不予施行,否則《條例》訂明的「利潤管制計劃」便適用於專營權。「利潤管制計劃」令致專營巴士公司在釐定車費時既能收回成本,亦能賺取預設的指定利潤水平,變相令巴士票價與專營公司的利潤水平直接掛u,巴士票價因而須按預設指定的利潤水平相應調整。

  早年,前立法局及當時社會上提出強烈批評,指「利潤管制計劃」不以專營巴士公司表現的優劣而作出利潤水平保障,減少了公司提升成本效益和減低開支的意欲。「利潤管制計劃」亦變相鼓勵公司過度擴張及提高資產價值。有鑑於此,當時的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自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新專營權。自此,負責運輸事務範疇的決策局局長在每次批出新專營權後,都會在立法會動議通過決議案,以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等新專營權。自一九九○年代開始,立法會一共通過17次決議,令「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新批出的專營權。

  自「利潤管制計劃」於一九九二年起不再應用後,政府採用了考慮一籃子因素的做法,以評估專營巴士公司的票價調整申請。考慮的因素當中包括公眾的接受程度和負擔能力。

現時情況

  現時,「利潤管制計劃」並不適用於任何巴士專營權。而政府在與新巴、龍運及城巴討論今年稍後開始生效的新專營權時,亦清楚表明新專營權不會有准許收益的安排。事實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二年四月批出的專營權內亦沒有准許收益的安排。在同月給予本會的《參考資料摘要》(THB(T)CR 2/5591/99)第19段中,政府亦表示會在三項新專營權開始生效前,提請本會藉決議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該等新專營權。

具體動議

  就此,一如過去,我們須令《條例》第27、28、29和31條關於發展基金、准許收益及「利潤管制計劃」的條文不適用於上述三個新專營權。

  代主席,我謹此首先動議通過有關的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謝謝代主席。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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