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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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3年領港(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領港條例》(香港法例第84章)設立領港事務監督,規管香港的領港事務,並就與此相關的事宜制定條文。根據現行的《領港條例》,所有3 000噸或以上的訪港船隻及其他指明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後,必須強制領港,以確保海上航行安全。我提出《條例草案》,修訂《領港條例》下有關領港員執照、特定種類船隻的領港規定,以及若干技術性的條文。修例建議是因應海事處和業界過往的運作經驗和現時港口管理的最新發展而提出,以切合時宜,並完善《條例》的運作。

  《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技術修訂。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建議容許65歲的領港員,在通過體格、精神及視力檢查後,可繼續按其持有的領港執照的所屬級別,提供領港服務,直至68歲的法定年齡限制。根據目前法例的規定,年滿65歲的領港員,即使已取得I級的最高領港資格,在延長服務至68歲期間,他原來擁有的I級資格必須降至IIC的牌照級別,即是說他們只能為長度較短的船隻提供領港服務。目前香港具經驗的領港員仍然有限,我們希望修訂有關條文,以保留和善用滿65歲的I級領港員在操控巨型船隻及訓練初級領港員方面的寶貴經驗和專長。

  此外,鑑於葵青貨櫃碼頭及附近水域交通繁忙,現行法例進一步規定強制領港適用於1 000噸或以上進出貨櫃碼頭的船舶。由於葵青貨櫃碼頭自一九九九年起已實施多項交通管理措施,以提升海上安全,包括設立24小時運作的葵涌海上交通控制站,管控所有往返葵青貨櫃碼頭的船舶,而使用碼頭的內河貨船亦已裝設先進的船隻自動識別系統,能更有效地進行船隻管理,包括追蹤船隻的速度及航線,海事處認為在該水域已無須就3 000噸以下進出貨櫃碼頭的船隻實施強制領港。因此,我們建議刪除現時法例下的有關規定。至於目前條例訂明,所有3 000噸或以上的非本地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後即須強制領港的規定,則維持不變。

  《條例草案》亦建議在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中增添一名代表本港船務代理的成員,以擴大其代表性。《條例草案》還提出若干雜項修訂建議,均屬技術性修訂。

  主席,《條例草案》可更新現有領港法例條文,切合港口和管理方面的發展,也符合領港和航運業界的運作需要。修訂建議獲得業界支持。希望各位議員審議通過,使早日落實《條例草案》的各項修訂。

  多謝代主席。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