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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自訂車輛登記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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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運輸署於本年二月十六日舉行的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登記號碼)拍賣會上,售出一個組合為「CSD HK」的登記號碼。由於該組合相當近似香港懲教署的英文縮寫,懲教署於拍賣會前曾要求運輸署抽起該登記號碼但不果。有懲教署的職員表示擔心,若此登記號碼被別有用心的人士投得而展示該登記號碼的車輛被用於非法活動,將會損害執法部隊的形象,甚至會破壞治安。另一方面,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的審批準則訂明,若申請的登記號碼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該登記號碼的汽車是屬於任何政府部門或某指明機構,或相信使用該車輛的人是代表該部門或機構,有關申請會被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如何按照既定準則審批上述的登記號碼申請;及

(二)鑑於發生了上述事件,當局會否檢討自訂登記號碼的審批準則,訂明不接受包含「CSD」的登記號碼申請?

答覆:

主席:

(一)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和審批均受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下稱《規例》)規管。運輸署是按照《規例》以及既定的程序,處理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

  按《規例》第12F(2)(c)(iii)條的規定,如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認為某擬使用的自訂登記號碼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該登記號碼的汽車是屬於任何公共機構,或相信使用該車輛的人是代表任何公共機構,他須拒絕有關申請。根據《規例》第2條,「公共機構」包括政府任何部門。

  在審批及決定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時,署長須全面、客觀及切實考慮由來自不同界別人士所組成的審核委員會提供的意見、號碼組合可能帶有的含意,並顧及公眾對政府部門車輛及其展示的車輛登記號碼的認知、公眾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設立自訂車輛登記號碼計劃為車主提供更多選擇的原意。

  就登記號碼「CSD HK」而言,《規例》第11(1)(a)至(i)條已說明,由英文字母「A」、「F」及「AM」組成或有尾隨數目字組成的登記號碼是供配予政府車輛。另一方面,「CSD」可以是代表不同人士、組織或機構名稱的縮寫,而組合「HK」也是傳統車輛登記號碼的字首,並不一定被當作是代表香港政府。經考慮審核委員會提供的意見、公眾對政府部門車輛及其展示的車輛登記號碼的認知、公眾表達意見的自由及相關因素後,署長認為並沒有充足的理據審定登記號碼「CSD HK」違反《規例》第12F(2)(c)(iii)條所訂的審批準則。

(二)現行法例已就自訂車輛登記號碼的申請訂有明確的審批準則。如上文所述,當局認為並無充分理據顯示一個合理的人相當可能相信,展示包含上述英文字母的登記號碼的汽車,是屬於個別政府部門,或相信使用該車輛的人是代表該部門。因此,當局並沒有計劃修訂法例,拒絕包含「CSD」的登記號碼申請。運輸署會繼續全面、客觀和切實地按現行法例所訂的準則,以及個別申請組合作出考慮和審批。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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