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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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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及兩名男子今日(三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000元至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八月巡查分別位於旺角福利街及亞皆老街的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經營上述處所的女子及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同月巡查油麻地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廈內一無牌旅館的房間。因此,負責經營和管理該處所的一男一女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經營或管理旅館。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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