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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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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三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及7,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六月巡查中環和安里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條件。

  在另一宗個案,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八月巡查銅鑼灣禮頓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會社經營的地方亦超越准用範圍,及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7、18及19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間公司均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3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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