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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捷克共和國簽署三項雙邊司法互助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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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捷克共和國政府駐港總領事Jaroslav Kantůrek今日(三月四日)分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及捷克共和國政府在政府總部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以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雙邊協定。

  黎棟國在簽署儀式中說:「三份協定的簽訂,顯示兩地全力支持國際間法律互助,以及全球合作打擊跨境罪行的方針。」

  是次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雙邊協定,分別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二十九份、第十九份及第十三份同類協定。

  黎棟國表示:「這些協定的簽訂,凸顯『一國兩制』為香港帶來的優勢。」根據《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香港特區與捷克共和國簽署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載有同類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

(1)辨明和追尋有關的人;
(2)送達文件;
(3)從有關的人處取得陳述和證據;
(4)執行關於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5)安排有關的人親自到場出席以提供協助;
(6)安排暫時移交囚犯以提供協助;
(7)提供信息資料、文件和紀錄 (包括司法機構及任何其他官方紀錄);
(8)追查、限制和沒收犯罪活動得益和犯罪工具;
(9)交付物品及借出證物;及
(10)符合被請求方的法律的任何其他協助。

  其他二十八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瑞士、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烏克蘭、英國及美國。

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協定

  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協定,列明香港特區與捷克共和國在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緝的人方面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一般保障條款,包括有關行為必須在雙方的法律下均屬罪行,以及如涉及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可拒絕移交。

  其他十八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同類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加拿大、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

  就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而親友又能定期探望他們,有助他們改過自新。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是促進香港特區與其他地區進行這類移交。」

  其他十二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比利時、法國、意大利、澳門特別行政區、菲律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英國及美國。



2013年3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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