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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襲擊食環署人員被法庭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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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六歲男子因襲擊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致造成身體傷害,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一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

  案情指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一名小販管理主任在屯門ㄔ螳|與和平徑交界對出行人路目睹該名男子隨地吐痰,欲向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該男子拒絕合作,並襲擊該名人員。

  此外,被告亦因在公眾地方吐痰、未有向公職人員提供個人資料和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被判罰款共二千五百元。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對執法公職人員使用暴力是不當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食環署亦會透過民事訴訟,向涉案人士追討公職人員因工受傷缺勤期間的損失。」



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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