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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撤銷對羅堪就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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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處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表示,刑事檢控專員認為向羅堪就進行檢控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決定申請撤銷海事處對羅堪就發出的傳票。

  刑事檢控專員已發信通知羅堪就該項決定,並強調他日後必須遵守法律,如果他違反《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有關使用和維修海上船隻的條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刑事檢控專員同時亦向楊匡發出類似的信件。

  海事處於二○一三年二月十四日向羅堪就發出傳票,指他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不顧船隻的情況和被要求停船的指示,將船隻駛離香港,違反《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64條(1)(a)款和64條(8)款的規定。東區裁判法院已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撤銷該傳票。

  發言人強調法例容許及保障言論自由和示威的權利,但市民必須依法行事,包括遵守有關維修船隻及海上使用船隻的法律規定。



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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