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六題:創新及科技基金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創新科技署轄下創新及科技基金(基金)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試用計劃),資助基金下的合資格完成項目製作工具/原型/樣板,以及在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商會等)內進行試用,以促進和推動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試用計劃於二○一一年推行以來,創新科技署接獲及批准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每宗獲批申請的下述資料:
-提出申請的公司/機構、該公司/機構的性質、透過基金下哪項資助計劃取得申請資格、項目所屬的研發範疇、獲資助金額、資助額佔研發項目的原來開支百分比及試用研發成果的公營機構。

(二)有否申請不獲批准;如有,不獲批准的申請數目,以及每宗申請的下述資料:
-提出申請的公司/機構、該公司/機構的性質、透過基金下哪項資助計劃取得申請資格、項目所屬的研發範疇及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

(三)有否計劃放寬試用計劃的申請資格(例如容許並非受基金資助的本地研發項目申請參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容許試用研發成果的工作在更多機構(例如私營機構)內進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二○一○年年底,我們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出有關推動創新科技發展的調整策略,建議積極鼓勵及促進受創新及科技基金(基金)資助的研發成果應用於現實環境中,透過實際應用觀察它們的表現,找出可進一步優化的範圍,並加以改良,務求令它們可轉化成可滿足最終客戶需要的產品。這亦可為成果提供良好的參考評價,有助產品在公開市場上競爭。建議得到議員的支持,並在推出後即得到非常正面的回應。

  在檢討過建議推出後的情況後,包括聽取了研發中心、大學、曾參與研發成果應用的公營機構及曾獲基金贊助進行研發的私人公司的意見,我們優化了基金支持研發成果實踐化及商品化的支援方式及細節,正式在二○一一年三月推出了公營機構試用計劃(試用計劃),為獲基金贊助及完成的研發項目,提供額外資助以製作工具/原型/樣板,以及在公營機構內推行試用計劃。有關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商會等。資助上限定為研發項目原來開支的30%,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研發的產品對公眾有很大的裨益),創新科技署署長可酌情處理增加資助。

  以上措施有效地結集「官產學研」多方面合作,為各方帶來好處:

(一)對公營機構,如政府部門而言,他們可免費試用新科技以改善部門運作,亦可分享科研專家的知識和經驗;

(二)對技術開發者而言,可讓他們見證其研發成果得以在現實環境中應用;

(三)對參與研發項目的公司而言,他們可在設計產品的過程中收集使用者的意見,從而改良科研成果,令產品更能切合市場需要;亦可透過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為公司的產品取得參考評價,作將來市場推廣之用;以及

(四)對市民大眾而言,他們能受惠於因公營機構採用創新科技而提升的服務質素和效率。

  試用計劃在初期推出時只適用於基金下五所研發中心進行的研發項目。鑑於計劃的反應良好,創新科技署於二○一二年七月把計劃擴大至涵蓋基金下所有研發項目,包括在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及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下完成的研發項目。

  同時,因為與內地/國際的合作越緊密,或研發成果在內地/國際層面的曝光率越高,把研發成果實踐化及商品化的機會亦越高,試用計劃亦於二○一二年七月開始可在香港境外和內地的公營機構應用,但必須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而且開支一般不得超過有關項目進行試用計劃所得資助的一半(由於可用作試用計劃的開支為研發項目原來開支的30%,這等同不超過原來項目15%的開支)。

  我們一直積極鼓勵研發中心與不同的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行業商會緊密合作,開拓合作機會,各方面的反應十分正面,我們至今已開展了超過40個公營機構試用項目,其中包括在試用計劃下進行的項目(即在二○一一年三月試用計劃推出後進行之項目)。

  就莫乃光議員提出問題的四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試用計劃於二○一一年三月推出以來,創新科技署接獲了28宗申請,當中23宗獲批出(6宗已經完成),4宗正在處理中,1宗由申請人撤回,沒有申請不獲批准。獲批申請的項目資料詳載於附件一。

(三)及(四)自試用計劃推出以來,各方面的反應十分正面,一些研發成果亦已成功透過計劃得以實踐化及商品化,其中一些例子載於附件二。我們會繼續推廣並檢討試用計劃的成效,包括申請資格及可試用研發成果的機構等,以期進一步優化計劃,令社會早日受惠於本地的研發成果,在過程中我們會充分徵詢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