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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直資學校的管治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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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五號報告書》揭發個別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直資學校)在管治及行政方面的違規及處理不當的情況。例如有一間學校違反指引把7000多萬元剩餘款項投資於金融工具;另一間學校動用1000萬元非政府資金購置三項物業。亦有14間學校預測在二○○八─二○○九年度的累積營運儲備不足以應付兩個月的營運開支,因而獲准於該年度調高學費,但其中11間學校其後的實際累積營運儲備遠超預測的數目(有八間超額一倍)。事隔兩年,最近有報道指出,直資學校帳目的混亂情況未有改善。此外,雖然教育局規定直資學校須在本年十一月底前,將各項主要開支和營運儲備的資料(財務資料)上載至學校的網站,但據報至今只得半數直資學校照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教育局每年向多少間直資學校發放撥款,以及撥款總額為何;

(二)教育局會否對逾期仍未按規定將財務資料上載至學校網站的直資學校施加懲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教育局如何確保該項措施不會形同虛設;

(三)教育局會否考慮規定直資學校在把財務資料上載到其網站時,詳細列明各收支項目的實際金額而非其佔總額的百分比,以增加透明度並讓公眾監察;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違反指引把營運儲備作投機性投資,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個案的數目和涉及的學校名稱、金額,以及投資的項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違反指引購置物業,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個案的數目和涉及的學校名稱、金額,以及有關物業的類型和用途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審計署發現曾有直資學校申請調高學費時,低估了累積營運儲備數目,過去10年,教育局有否發現類似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教育局於本月十四日公布新規定,直資學校於二○一三─二○一四學年的累積營運儲備數目如超過12個月的營運開支,須於二○一五年三月底前,在其送交教育局的二○一三─二○一四學年經審核帳目內,述明處理超額儲備的方案(例如減收學費),教育局在過去兩年有否發現直資學校的累積營運儲備數目超過12個月的營運開支的情況;若有,該等學校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學校其後削減學費?

答覆︰

主席:

  鑑於二○一○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五號報告書》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五號報告書》所提出的建議,教育局於二○一一年二月成立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擔任主席的直接資助計劃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就如何改善直資計劃的管理和直資學校的管治及行政,進行檢討和提出建議。

  工作小組認為直資計劃的政策目標應維持不變,即讓家長有更多類型的學校可以選擇,並推動本港教育體制多元發展。在監管直資學校方面,工作小組認為有關的工作應與直資學校本身的管治及內部問責互相配合,相輔相成。教育局局長亦接納工作小組涵蓋五方面的建議:學費減免/獎學金計劃;管治及內部監控;財務管理;學校人員的培訓;以及確保學校遵循直資計劃規定的措施。教育局於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呈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改善直接資助計劃學校行政及管治的措施》中,已將有關建議詳細交代。

  本局正逐步落實工作小組的相關建議。已實施的措施包括:增加學費減免/獎學金計劃的透明度、披露校董資料、試行自評清單、編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每年必要討論的事項一覽表、修訂現行的投資及購置物業指引、以及加強現行處理學校違規行為的機制。另外,直資學校每年申請調整學費時,須在諮詢過程中向家長提供適當的財務資料,包括累積盈餘、加費原因和所需的額外資源等,以確保家長有足夠的資料以決定是否支持學校的調整學費計劃。

  而即將陸續落實的措施則包括:直資學校須將劃分的儲備詳情記入二○一一/一二學年及以後的經審核帳目內;由二○一二/一三學年起,學校須將財務資料夾附在學校報告內,於學年完結後三個月內(即二○一三年十一月底前)上載至學校網頁;學校於二○一三/一四學年起,營運儲備若超過12個月的營運開支,須於二○一五年三月底前,在其交回教育局的二○一三/一四學年經審核帳目內,列明方案處理超逾儲備上限的盈餘;學校於二○一三/一四學年完結或之前成立管治檢討小組委員會。此外,教育局將由二○一四/一五學年起,於直資學校推行包括管理範疇的管理及財務稽核,取代現時的帳目稽核,以確保直資學校審慎運用其經費及其他形式的資源,例如人力資源。

  我們就提出的問題,有下面的回覆:

(一)政府以整筆撥款形式向直資學校發放經常性津貼,津貼額是根據相應級別的資助學校的單位成本計算。過去10年,教育局向直資學校發放的經常資助金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經常資助金額  直資學校數目
         (百萬元)
2002-03   926    40
2003-04  1078    52
2004-05  1218    56
2005-06  1368    62
2006-07  1543    73
2007-08  1740    75
2008-09  2092    80
2009-10  2404    81
2010-11  2588    83
2011-12  2840    84

(二)為加強問責和管理的透明度,學校須把學校發展計劃、學校周年計劃和學校報告,包括財務報告上載學校網頁。如發現直資學校未有按規定製備財務報告或將學校報告上載到學校的網頁,教育局會要求有關學校盡快更正。

  為加強現行處理學校違規行為的機制,教育局已於二○一二年七月發出教育局通告第7/2012號,通知直資學校,教育局會由二○一二/一三學年起推行以下措施:
(a)在勸諭信/警告信發出後,如學校未能在給予的限期內遵循規定或糾正不當行為,教育局會盡早讓該校的校監及/或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成員得悉該校的違規或不當行為;及
(b)如採取上述第(a)段的措施後,有關的違規或不當行為依舊,教育局會視乎個案的性質及學校的財政狀況,在局方網頁公布有關學校的名稱及其違規或不當行為,及/或扣起該校的部分直資津貼,直至問題得到糾正為止。教育局會在扣起直資津貼之前仔細評估學校的財政狀況,以確保學生的利益不受影響。

(三)每所直資學校的收生情況、學費水平、所提供的服務及支出等都有所不同。以一所開辦30班及另一所開辦18班但學費水平相約的中學為例,前者一年支出可達6000萬元;而後者一年支出則約4000多萬元。從另一角度而言,一所收取較高學費相比另一所班級數目相若而收取較低學費的學校,以實際金額匯報它們的收入及支出項目不足以比較相關項目的比重。因此工作小組提出,教育局亦接納直資學校以百分比的形式匯報學校的支出項目等,讓持分者更有效地監察學校的財務狀況。因此,教育局在二○一二年八月發出教育局通告第17/2012號,通知直資學校須在二○一二/一三學年開始,在學期完結後(以二○一二/一三學年為例,即是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底前),將下列財務資料夾附在其學校報告內,上載至學校網頁:
(a)以百分比的形式,披露各項主要開支(包括員工薪酬福利、學費減免/獎學金、學與教資源等開支)在全年整體開支的比重;及
(b)學校所累積的營運儲備,以相等於多少個月營運開支的形式表達。

(四)教育局一直以來都不建議學校作任何投機性的投資(例如投資本港股票),以免涉及財務損失的風險。然而,直資學校如具非常強而有力及充分的理據,仍可運用非政府經費進行投資。進行投資前,學校須經過適當的程序。首先,它們必須諮詢學校的主要持分者,並事先獲得辦學團體及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繼而制訂校本投資機制並嚴格按機制行事。過去,教育局並沒有系統性地收集有關資料,故未能提供以往10年的詳情。而根據教育局的紀錄,該所在本局進行帳目稽核發現及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五號報告書亦提及曾運用部分非政府經費投放於金融工具的直資學校,已於二○一二年三月贖回所有股票及投資項目。

  為確保直資學校在投資後財政狀況仍然穩健,教育局已於二○一二年八月發出的教育局通告第17/2012號內,要求學校由二○一二/一三學年開始,必須根據工作小組建議的新指引進行投資。修訂的指引包括:
(a)直資學校不得運用營運儲備或學費減免/獎學金儲備進行投資;
(b)在決定投資前,直資學校必須事先徵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而相關的批准及考慮理據必須清楚記錄;
(c)直資學校可用作投資的經費只限於長期服務金儲備、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儲備,以及為建設、維修及提升高於標準的設施而設立的儲備;以及
(d)直資學校只准根據教育局訂明的準則/條件,投資於(i)港元債券或(ii)港元存款證。

(五)教育局不鼓勵直資學校購置物業,因為此舉涉及財政方面的重大承擔及損失風險。然而,如直資學校具非常強而有力及充分的理據,並事先獲得辦學團體及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仍可運用非政府經費購置物業。過去,教育局並沒有系統性地收集有關資料,故未能提供以往10年的詳情。而根據教育局的紀錄,該所在本局進行帳目稽核發現及審計署署長第五十五號報告書亦提及曾運用非政府經費購置物業的直資學校,已於二○一一年八月將有關的三項物業轉為校董會名下物業,其中兩項物業仍然作為境外教師宿舍用途,而該校校董會正處理餘下的一項物業,包括考慮出售。

  為確保直資學校在購置物業後財政仍然穩健,教育局已於二○一二年八月發出的教育局通告第17/2012號內,要求學校由二○一二/一三學年開始,在購置物業時除必須根據現行指引外,還須遵守工作小組建議的以下兩項新規定:
(a)直資學校在購置物業後,仍須持有至少相等於六個月營運開支的現金;以及
(b)直資學校不得透過按揭或任何其他借貸安排購置物業。

(六)直資學校每年須向教育局提交經審核賬目,交代學校的財務狀況包括學校的營運儲備資料。直資學校在每一學年的下學期初便須遞交下一學年調整學費的申請和財政預算,即實際營運儲備落實前大約16個月(以二○一二/一三學年為例,大部分學校的預測儲備是在二○一二年四月編製,與學校截至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的二○一二/一三年度實際營運儲備落實相距16個月),而編製財政預算時所採用的預計直資單位津貼額與實際營運儲備落實時所採用的經審定後的直資單位津貼額亦通常有一定的差別。

  雖然如此,為了確保直資學校收取合理的學費,教育局除會考慮學校遞交的財政預算,還有一籃子有效的監控措施。教育局在處理直資學校加費申請時,會要求學校先諮詢家長,向家長提供相關的財務資料,詳細解釋申請加費的原因及回應他們的關注,務求增加學校在收費和財政方面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教育局在審批直資學校的學費調整申請時,都會小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學校的財務狀況(例如學校的營運儲備、當年的修訂財政預算及下一年的財政預算)、學校諮詢家長的程序和向家長提供的資料及學校提出加費的理據等。另外,如學校在當年的修訂財政預算的支出與原本的財政預算有較大的分別,它們便須向教育局提交經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簽署的書面解釋,本局在審批加費申請時,會慎重考慮學校提交的理據。此外,若學校的營運儲備超過一年的營運開支,一般不會獲准加費,除非有很充分的理由,例如賬目上雖有大量營運儲備,但實際上其中大部分已經用在校舍設施上,因全部折舊需要多年時間,故仍反映在營運儲備內。

(七)根據直資學校所遞交的最近兩個學年的經審核賬目,分別有33及24所直資學校的營運儲備超過12個月,他們須向教育局提交處理這些超額儲備的發展計劃書,其中在二○一一/一二學年及二○一二/一三學年各有一所學校申請減收學費。在二○一一/一二學年更有兩所直資學校並非因為有超額儲備而申請減收學費。

  事實上,在檢視直資學校的儲備情況時,教育局察覺部份直資學校的賬目上的營運儲備,通常包括其他儲備,例如有指定用途的捐贈;或其中部分已經用在校舍設施上,因全部折舊需要多年時間,故有關的賬面淨值仍反映在營運儲備內(曾一所直資學校在扣除了校舍設施的賬面淨值後,營運儲備由相等於14個月開支大幅下降至不足五個月開支的水平)。

  就此,教育局因應工作小組的建議,已發出教育局通告第16/2012號,就直資學校的儲備劃分及營運儲備的儲備上限詳列推行細節;直資學校於二○一一/一二學年完結時,來自政府撥款及非政府經費的累積盈餘將劃分為兩類,即營運儲備和有特定用途的儲備;有特定用途的儲備包括(i)學費減免/獎學金儲備、(ii)長期服務金儲備、(iii)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儲備、及(iv)用作建設、維修及提升高於標準的設施的儲備,以利便直資學校管理財務及協助持分者更清楚了解學校的營運儲備情況。建議落實後,教育局在審批學校申請學費調整時,亦能更準確評核學校的財務狀況。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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