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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聘用公務員的語文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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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把入職公務員的中文語文能力要求提升至與英文語文能力要求看齊,又在二○○三年把該等語文能力要求提高。然而,有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下未能有系統地學習中文,但在投考公務員職位時卻要與以中文為母語的其他人競爭,以致他們難以獲聘。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局長於二○一二年七月八日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中指出:「政府理解到少數族裔人士會因為中文語文能力而較難投考成為公務員,已想辦法處理。政府現除接受申請人的香港中學會考、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外,還接受以中文為第二語言﹝的﹞學生較多應考﹝考獲﹞的其他文憑。個別部門例如﹝香港﹞警務處並已修訂投考資格,而掌握外語包括印度語、巴基斯坦人常用的烏爾都語等的投考者,可獲加分」。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一九九七/一九九八至二○○二/二○○三年度和二○○三/二○○四至二○一○/二○一一年度兩段期間,分別平均每年有多少名少數族裔人士獲聘為公務員;

(二)現時屬少數族裔的公務員人數及其佔公務員總數的百分比為何;及

(三)有否要求其他政府部門效法香港警務處,在招聘公務員時給予操少數族裔語言的投考者額外分數;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公務員的聘任,均以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在公開招聘的過程中,招聘當局會按申請人的能力、表現、品格,以及因應工作要求而訂明的入職要求(包括語文能力要求),以一致的準則評核所有申請人。種族從來都不是甄選考慮的因素。因此,當局並沒有要求申請人申報其所屬族裔。我們亦沒有蒐集個別公務員(包括新入職人員)的種族資料。

  為了解公務員隊伍內不同族裔群的分布情況,當局在二○一一年,首次進行了有關公務員種族概況的調查。是次調查以不具名和自願參加形式進行,資料以綜合形式匯編以反映公務員隊伍總體的種族群體分布情況。是次調查共有26 671名公務員(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職的156 781名公務員的17%)在調查期結束前作出回應。調查結果顯示,公務員當中各個少數族裔群的分布情況,與二○○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少數族裔群的分布情況大致相若。

(三)在訂定公務員職系入職條件中的語文能力要求時,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相關職系的工作性質和運作需要。根據現行的規定,個別職系訂定語文要求時,必須確保這些要求與工作相關,並與達致良好工作表現的要求相稱。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部門/職系首長發出指引,提醒他們應不時因應運作要求的改變,檢討個別職系的語文能力要求,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就此,部門/職系按指引作出適當跟進。例如:警務處就招聘警員的甄選程序作出修改,除中英文以外同時考慮其他外語能力。懲教署亦在個別職系的甄選過程中以小組面試或口頭回答問題取代中文寫作測試。此外,政府物流服務署最近經檢討後,將汽車司機職系的語文能力要求中有關「能書寫簡單中文」的一項修訂為「能書寫簡單中文或簡單英文」,並已在二○一三年一月開展的招聘中應用了修訂後的語文能力要求。

  就修訂現有語文能力要求而言,大前提是必須符合個別職系的實際運作需要,以及有關的語文能力要求或甄選方法須與工作相關,並與達致良好工作表現的要求相稱。要求各職系劃一採用同一套語文能力要求或做法並不恰當,亦未能合乎實際運作需要。

  當局會繼續檢視個別職系的語文能力要求,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修訂,以期在應付實際運作需要的同時,可繼續便利有志投身政府的人士,包括少數族裔人士,投考公務員職位。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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