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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公眾查閱政府檔案中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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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訂立的新《公司條例》(現時尚未實施)的第49條訂明,已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若載有某人(例如董事或公司秘書)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該等資料可在相關人士提出申請後,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第54條又訂明,在新《公司條例》生效後交付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該等資料,亦將不會提供予公眾查閱。該兩項條文最近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包括有意見認為它們會削弱公眾的知情權,亦有勞工界人士擔心該兩項條文妨礙僱員向僱主追討欠薪。另一方面,政府計劃於今年內向本會提交修訂法例建議,對公眾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所載的車主個人資料施加若干新限制。關於限制公眾查閱政府檔案中的個人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擱置為實施該兩項條文而擬備有關的附屬法例的工作,並重新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會重新諮詢,將於何時進行;如不會,原因為何;

(二)鑑於該兩項條文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當局會否就應否修訂法例以對公眾人士查閱車主個人資料施加新限制的事宜,重新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及

(三)有否計劃修訂《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對公眾人士查閱土地登記冊上的業主個人資料施加新的限制;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鄧議員的問題涉及不同政策局,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一般來說,公開登記冊只應在有合法目的之情況下才設立。公開登記冊的目的應在設立該登記冊的法例中盡量具體訂明。有關的法例應指明為備存公開登記冊而收集的資料或登記冊可披露的資料,而指明資料的類別不應超出符合訂明目的之所需。備存登記冊之政策局/部門應採取措施,以確保所有查閱登記冊的人都知道訂明目的,且有關資料其後只限用於符合該等目的之用途。

  另一方面,我們理解鄧議員的關注重點在於追討欠薪方面的事宜。就此,當局一直採取各項措施,以保障僱員的工資權益。除了宣傳及推廣工作外,勞工處亦透過其調停服務,協助勞資雙方解決欠薪的糾紛。如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拖欠工資,勞工處會提出檢控。如涉及僱主無力償債而拖欠工資或相關款項,僱員亦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欠薪及其他涵蓋的補償。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新《公司條例》就查閱公司登記冊資料方面引入新安排,是因應二○○九至二○一○年間進行公眾諮詢時所收集的意見,一方面要滿足公眾取得資料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登記冊上包括超過一百萬名現任及前董事的私隱,我們希望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有關新安排已經由立法會詳細審議,並已納入於去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的新《公司條例》內。為落實新安排,我們去年底曾發表《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的條文擬稿,當中建議訂明申請遮蓋現存紀錄的程序、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的人士類別,以及相關的申請程序。

  就勞工界提出有關向董事追討欠薪方面的問題,我們與《公司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的共識是當新《公司條例》下新查冊安排正式實施時,公職人員(包括勞工處及執法機構)將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確保當局在這方面的工作不受影響。另一方面,我們知悉不同界別最近就有關查閱董事個人資料的安排所提出的意見,亦留意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重申其支持改善查冊制度,以加強保障公司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我們正諮詢專員的意見,並會繼續聽取各方意見,以擬定未來路向。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定所有使用香港的道路的車輛必須登記和領牌。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須備存一份車輛登記冊。該登記冊所載的資料包括一般的車輛登記資料,以及登記車主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十八項資料。任何人士如向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有關費用(現時為四十五元),署長便須向該名人士供給一份載有車輛登記冊內十八項有關車輛詳情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下稱「證明書」)。署長並無酌情權拒絕發放所申請的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索取證明書的理由。

  由於車輛登記冊及其載有的資料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設立及收集,運輸署在二○○三年推行了若干行政措施,提醒申請人證明書內提供的個人資料均應用於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事宜。雖然該等行政措施已對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發放證明書的制度仍然可能被濫用,主要原因是不論申請人在申請表上有否列明申請證明書的目的,或所列明的申請目的為何,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署長皆無酌情權拒絕發放所申請的資料。有見及此,政府於二○一一年提出法例修訂建議,藉改善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機制,以加強對車輛登記冊所載登記車主個人資料的保障,並確保該等資料用得其所。

  在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的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關當局就有關法例修訂的初步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委員原則上支持建議。有關當局隨即在同年七月十二日至九月十一日期間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收集市民和相關持份者對有關建議的意見。

  目前,經考慮所接獲的所有意見和提議後,有關當局正對有關法例修訂的建議作出調整,務求既能令車輛登記冊上載有其個人資料的登記車主得到適當的私隱保障,又同時不會阻礙公眾人士合法合理使用車輛登記冊所載的他人資料。有關當局將於適當時候向交通事務委員會詳細交代公眾諮詢的結果及最新的修訂建議。

  至於問題的第三部分,土地註冊處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及《土地註冊規例》(第128A章)為關於土地的文書辦理註冊,並備存土地登記冊及已註冊文書副本供市民查閱。按上述相關條例及規例,土地登記冊記入的資料並不包括業主的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但若果已註冊文書載有這兩項資料,查冊人士則可從已註冊文書副本中找到相關資料。土地註冊處現沒有計劃修訂在上述相關條例及規例中有關土地登記冊和已註冊文書副本的查閱安排,以施加新的限制。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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